• 索 引 号: SM00112-0300-2023-00035
  • 备注/文号: 明医保函〔2023〕1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0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23400000015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明医保函〔2023〕13号
来源:三明市医保局 时间:2023-04-07 16:28

三明市卫健委:

《关于做好新时期疫情防控措施的建议》(第2023400000015号)的提案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冠病毒感染者待遇保障落实情况

(一)做好新冠病毒实施“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工作。一是继续实行住院费用综合保障。实施乙类乙管后,继续执行前期的综合保障政策,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保障二是优化调整门诊费用保障政策。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5%、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0%、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三是临时扩大就医用药保障范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在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都临时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及时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支付政策。2023年4月1日起,一是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感染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二是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关于《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108个中西药产品纳入医保的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建议

根据我市现行保障措施,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领导署名:徐志銮

人:刘万森

联系电话:8296028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34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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