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6-0100-2023-00015
  • 备注/文号: 明信〔2023〕1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信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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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信访局印发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信〔2023〕12号
来源:三明市信访局 时间:2023-10-08 10:12

本局各科(室),三明市信访信息网络服务中心:

    现将《三明市信访局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信访局    

                        2023108 

 

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

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及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关于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强对三明市信访局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信访干部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组织、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信访机关形象的行为,倡导养成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之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合法的业余生活。

第五条  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 、抓早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循社会公序良俗,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传承家庭美德,鼓励倡导和做到以下行为:

(一)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丰富知识储备,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二)践行节俭用餐不浪费、红白喜事不奢办、言谈举止不粗俗、经济生活不失信等“八不”行为规范;

(三)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培养健康生活情趣,陶冶高尚情操,保持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和文明志愿活动,正确处理好亲情、友情、家庭关系,自觉维护和睦邻里关系;

    (五)文明上网,在网络上发表个人意见应符合公职人员身份要求,注意保守工作秘密,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展现良好个人素质和文明礼仪;

(六)发扬艰苦奋斗传统美德,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培育良好家风家教;

(七)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八)自觉重信守诺,保持良好征信状况。

第七条  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有损国家声誉和社会稳定的谣言和言论,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英雄烈士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等言行;

(二)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其他有悖社会风俗的行为;

(三)打探、窃取党和国家尚未公开的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在私人住所或公众场合谈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案情等;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高额借(放)贷、非法集资融资、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融资担保行为;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债务追讨,谋取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或馈赠;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借贷,借用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让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亲属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六)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类消费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等;

(七)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形成“山头主义”、“圈子文化”;

(八)与社会上行为不端、身存劣迹的人拉帮结伙、称兄道弟、交往过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帮助他人打探涉案消息、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或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甚至充当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九)违反禁止饮酒规定,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

(十)实施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

(十一)违背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与他人发生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十二)违规利用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过生日、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挥霍浪费等;

(十三)违规使用公车、占用公房;

(十四)违规兼任社团组织职务;

(十五)其他违反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准则、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如实向办公室报告:

(一)管理对象赠送钱物,推辞不掉或者无法退还的,应及时报告并上交;

(二)人持有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以及因私出国(境)的;

(三)本人及子女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包括加入外籍、赴国(境)外留学、定居的;

(四)本人因违纪违法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五)本人直系亲属、配偶及子女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本人加入社团组织的;

(七)家庭建房、购房、操办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的;

(八)除购置房产、车辆等行为外,与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信贷关系的情况;

(九)拟提供融资担保或本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被上级机关督察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违纪违法事项的;

(十一)非公务原因离开福建省的,按有关规定报告;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常性组织开展走访和谈心谈话,充分动员党员干部家属参与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党员干部工作、生活情况及实际困难,及时排除化解不安定因素和风险点。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常“咬耳扯袖”,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确保队伍持续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实行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充分利用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等,通过召开党员干部会议或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等,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适时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警醒震慑作用。

第十二条  经常性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丰富干部业余生活,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大力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引导党员干部向身边典型看齐、向身边榜样学习,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加强与市场监督、税务、公安和司法机关联系,不定期开展核查比对,多渠道掌握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兼职及违法违纪问题等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负面信息监督管理台账,对党员干部本人报告、单位核查及有关单位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及时梳理更新,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一)应当区别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党员干部违反行为的负面信息将作为党员干部当年度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组织生活会、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影响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市信访局全体在编在岗党员干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干部“八小时之外”有关情况报告表

  

 

政治面貌

 

单位及职  

 

  

  

  

 

 

 

 

 

 

 

 

 

 

 

 

本人签名:                                  

阅签人

 

    名:                                  

注:科级及以下人员由分管领导阅签,副处以上干部由局长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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