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6-0200-2021-00012
- 备注/文号: 明信党组〔2021〕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信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6-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科(室)、市信访信息网络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党组工作科学化水平,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制定了《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
2021年6月17日
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切实提高市信访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提升履职能力和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是市委在本局领导班子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对市信访局政治、思想、组织和业务等各方面工作实施全面领导,是发挥党对信访工作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党组应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规定五个原则,坚决服从市委的领导。同时,应当注意和善于结合实际,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大政方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决定、决策和部署、指示等事项,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抓落实的各项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以下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决定精神,传达中央政法委、省和市委政法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拟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信访工作最新形势,涉及全市信访矛盾疏导、化解和稳控等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举措、重大决策;
(三)全市范围内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等信访事业深化改革工作;
(四)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机关、直属单位以及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干部调动和聘任、干部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六)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2万元以上)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八)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党的建设工作;
(九)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加强对全局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制度督促。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书面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须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组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组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应当向市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 涉及信访工作大局,需要提请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信访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和措施,或者涉及全市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调整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建议;
(三)市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市委统筹研究把握原则和方向的重大事项;
(四)市级领导定期接访或挂钩联系信访案件等事项;
(五)信访干部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涉及重要节点、关键时期、重要地点,需开展特别重大的信访服务保障或信访维稳工作的有关方案。
(七)应当向市委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党组应当向市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市委重大工作决定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重要部署,以及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关于信访工作重要安排和决定情况;
(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四)重大敏感信访案件或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重大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信访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等情况;
(七)需要向市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交办、督办,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原始会议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六章 理论学习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成员应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崇尚学习、刻苦钻研、求真务实、积极创新”的风气。
第二十五条 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由局班子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书记主持,中心组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全体干部参加。
第二十七条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主要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知识;
(六)信访业务知识及上级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和研讨。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组成员应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每次学习重点研究1至2个问题。
第三十条 中心组设学习秘书,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是协助中心组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和考勤、编发纪要或简报;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案;向上级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局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因故缺席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事先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三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
(五)需要向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信访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会前以书面形式原汁原味反馈给每一位党组成员;
(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
(四)党组及党组成员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亲自撰写个人发言提纲;
(五)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
第三十七条对党组民主生活会提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按规定以适当形式通报,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一般应提前15天将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日期、主题等分别向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党组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将有关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向市委报告,并报送向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第八章 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
第四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模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核心理念,切实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履行好“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职责使命。
第四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切实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研究信访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勤俭节约,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信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四十五条 党组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六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组成员要落实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党组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部署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党组书记应根据市委要求报告履职情况。党组及其成员应接受市委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考核每年开展1次,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同中央、省市委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省市委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党组书记应承担相关责任。局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需终身承担责任追究。局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研究
干部人事工作主要事项范围
1.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干部选任工作,由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工作方案、考察对象、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职务任免、职级晋升、岗位交流轮岗等。
2.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调动、辞职、驻村驻企、遴选考录公务员、接收军转干部确定职务职级。
3.局机关内设机构变动、编制职数使用。
4.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干部档案专项审核有关信息认定。
5.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确定。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办公室审核向局党组会议报告,处级干部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6.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绩效考评等次确定、评先评优、奖惩等。
7.协助市委及其组织部门管理信访领导干部和本单位科级干部任免有关事项。
8.推荐全市信访系统干部评先评优的有关事项。
9.其他需要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干部人事事项。
附件2
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研究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主要事项范围
1.涉及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货物项目;
2.涉及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改造项目;
3.涉及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组织实施或安排的重要会议、重要培训、重大活动、重要接待等项目开支;
4.固定资产处置项目;
5.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收支项目;
6.涉及金额2000元以上又不满2万元的安排、资金使用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批;
7.涉及金额不满2000元的资金支出由局机关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为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中共三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组织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党组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和局机关事项以及下级单位重大请示事项的回复事宜;审议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工作报告等。
(三)研究全市信访维稳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下属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人员配置等重要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奖惩和纪律处分等有关事项。
(六)审议重大项目安排、2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局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市委和省信访局报告。
(十)研究其他应由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党组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出意见,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二)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组会议议题,报党组书记审定。根据审定的上会议题,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科室、汇报人作好准备。党组成员对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三)议题承办科室对报请党组会审议的事项,应充分准备,其中涉及多个科室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议题提交前,必须按照依法决策机制,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方可提交党组会讨论。
(四)科室提交的议题材料应提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办公室,确保在开会前1个工作日分送与会领导。
(五)提请党组会审议的事项,经党组书记同意,应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送党组成员阅悉。
(六)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可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置,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四、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三)研究决策“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会。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列席人员对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四)党组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作简要说明,汇报人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组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党组书记归纳讨论情况,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党组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内容,表决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对存在重大分歧或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六)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五、会议纪要的制发
(一)党组会由办公室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印发。
(二)会议纪要印发党组成员,根据需要印发机关相关科室和有关人员。
(三)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及时归档。
六、党组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
(一)党组会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组成员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党组会审议。
(二)党组会议定事项由相关科室承办,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
(三)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明市信访局党组会议议题送审表
议题名称 |
|
议题种类 |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2万元以上)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请在符合条件的框内打√。 |
议题提出科室 |
年 月 日 |
局分管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提议科室附议题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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