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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林业局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林业局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胶卷、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林业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林业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开办公室、审议办公室、评议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局各科室(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局各科室(单位)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局各科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局各科室(单位)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林业局申请获取局相关科室(单位)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林业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形式以及市林业局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等要求,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办理申请的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办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在市林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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