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0-0500-2024-00047
  • 备注/文号: 明林函﹝2024﹞3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明林函﹝2024﹞34号
来源:三明市林业局 时间:2024-05-27 09:52

范松荣代表:

  《关于调整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计价标准的建议》(第0173号)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市国有林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发展概况

  我市现有省属国有林场13个,基本上建场于20世纪50-60年代,经营区分布在11个县(市、区),主要坐落在闽江和九龙江的源头或一级支流流域两岸、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两侧、城镇周边及高山边远等生态脆弱区域,承担着美化环境、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空气净化等生态功能和国家木材储备、生态服务、林业科研、经营示范等公益任务。现有经营总面积140万亩,林地面积126万亩,森林总蓄积量1307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0%以上。现在在职职工有660人,退休职工970人。营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3个、省级保障性苗圃3个,每年为社会提供近1000万株的优质造林苗木。近年来,我市省属国有林场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资源建场、生态立场、科技强场、文化兴场”为发展目标,坚持“打开大门办林场、面向社会办林场”,在资源培育、林业科研、生态共享、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建立省级以上森林公园26个,建设森林步道272公里和13处“一场一景”生态公益场所,每年投入300多万元开展“百场带千村”活动,有力助推乡村振兴。

  但长期以来,我市13个省属国有林场经济收入单一,主要源于木材采伐销售收益。经统计,全市省属国有林场杉木亩均出材量12立方米、马尾松亩均出材量6立方米,阔叶树亩均出材量4立方米;杉木销售单价从30年前的1000-1200元/立方米下跌到当前的600-800元/立方米,马尾松销售单价下跌到400-600元/立方米;营造林成本从30年前的350元/亩提高到当前的2300元/亩;木材采伐销售收入扣除职工工资、营林管护、运营管理、生态建设、支持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等费用后,基本没有利润,每年资金缺口达5000多万元,生存和服务社会发展压力极大。2017年国有林场改革后,省属国有林场已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面临着承担更多的生态建设任务和谋出路谋发展的重大挑战。

  近年来,我市13个省属国有林场积极主动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村财增收和林农致富,助力乡村振兴。一是开展场村合作。建立“以场带村联户”合作发展机制,发挥省属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采取合作造林、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推动场村合作经营森林资源面积197811亩,其中购买面积43925亩,合作造林面积55199亩,现有林合作经营面积81241亩,托管经营面积17446。二是支持乡村建设。通过捐资修路、乡村共建、精准扶贫等形式,支持当地乡村建设。经统计,近5年累计支持乡村建设资金高达22524万元,其中道路补助1360万元、百场带千村项目补助178万元、支付各类劳务工资19856万元、共建项目197万元、通过合作经营带动村财增收933万元,帮扶就业达5000多人。三是赎买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按照《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闽政办〔2017〕9号)精神,将重点生态区位内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的矛盾。近2年来,宁化、沙县官庄等国有林场共赎买5057亩。

  二、三明市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执行标准历史沿革

  1981年,省五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闽政〔1981〕73号)明确:国营林业单位使用集体林地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必须支付林地使用费,支付标准由双方商定,一般掌握在林价款的10%~30%。199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巩固绿化成果、发展绿色产业、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闽委发〔1995〕21号),调整了林价标准,即每立方米林价:杉木和特类杂木为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为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2005年,为协调国有林业单位与林地所有者的利益关系,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将林地使用费统一规定为按林价款的30%支付,林价按闽委发〔1995〕21号规定执行。2010年5月,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0〕158号),规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按照闽政文〔2005〕50号规定的林价比例为测算依据,对支付给林地所有者的林地使用费标准做合理调整,总体原则是经调整后的林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应不低于闽政文〔2005〕50号规定;有条件的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要积极支持乡村集体发展公益事业,发挥优势帮助农村发展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同年9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明政文〔2010〕154号),规定: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即用材林主伐时按所产木材提取的林价款的40%支付林地使用费,间伐材折半,林价仍按照闽政文〔2005〕50号文件规定的林价标准执行,林地使用费可以在木材生产的当年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场、村双方商定的其它方式支付,并要求积极支持乡村集体发展公益事业,发挥优势帮助农村发展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2018年,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拨交的林地,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林地使用费:用材林(不含竹林)一个轮伐期的林地使用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林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三十年主伐期林价款的百分之三十测算每年林地使用费,逐年付给”。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从1995年至今,省市虽有对林地使用费标准的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但林价标准的规定一直未变,仍按照闽委发〔1995〕21号文件规定的林价标准执行;林地使用费的计提是以“林价”为计算基准,并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的,而不是以“木材销售单价”为计算基准的,木材销售单价不是林价,属于两个概念。

  三、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现行林地使用费执行情况

  全市13个省属国有林场林地使用费支付方式主要有3种:即一是按年支付方式。根据不同的林地立地质量,国有林场向村集体支付林地使用费每年每亩4-15元。二是按年预付,主伐时一次性结清方式。在非采伐期,国有林场向村集体支付林地使用费每年每亩5-8元,到采伐期以林价计提分成比例30-40%结算付清。如将乐国有林场实行长短结合的方式支付林地使用费,即在非采伐期按每年每亩6元的标准支付,采伐时再按10%的林价支付,林场有集体林地面积共102507亩、年均支付金额864120元。3.林价支付方式。采伐时以林价计提分成40%的比例计算支付。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林地不向村集体支付林地使用费,流转、合作经营的林地以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林地使用费。

  经统计,10年来,全市省国有林场累计支付集体林地使用费达5520万元,最高的林场年均支付林地使用费达89万元。

  鉴于目前省、市人民政府尚未出台新的林地使用费支付政策,我市将继续执行现行的林地使用费支付文件,并积极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反映村集体、村民的意见建议,争取更加符合实际的林地使用费政策。同时,引导省属国有林场积极主动融入地方发展,构建融洽和谐的场村关系,加大村级公益事业支持力度,努力推动我市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和助力乡村振兴。

  衷心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市国有林场改革发展!

  领导署名:陈  平

  联 系 人:陈清惠

  联系电话:138****6528

  三明市林业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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