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0-0500-2024-00044
- 备注/文号: 明林函〔2024〕3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吴利华代表:
《关于支持鼓励国有林场林地置换助力我市国有林场与地方经济高质量双赢发展的建议》(第0175号)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我市国有林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积极服务地方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三明市现有13个省属国有林场,实行“省办、市管、县监督”的管理体制。近年来,我市以三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为契机,按照《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政策,主动参与集体林改,出台了《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开展场村合作经营森林资源的试行方案》《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等系列文件,鼓励支持省属国有林场发挥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采取购买、合作造林、合作经营、租地造林、托管经营等方式,推进场村合作发展森林资源,全市13个省属国有林场与村集体、林业大户开展合作经营森林资源面积累计达19万亩,既做大了国有林场经营规模,又提升了集体森林资源经营质量和效益,带动村财和村民增收。同时,认真做好林地征占用审核手续,探索实施商品林的生态赎买,提供“家门口”就业机会,有力支持地方建设。2018年以来我市省属国有林场共办理征占用林地面积达3313亩,每年投入资金350万元以上支持地方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并为地方提供森林抚育和森林保护等就业岗位约3000个,在沙县官庄、宁化等国有林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5057亩,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森林资源培育、提供就业岗位和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和较好的服务保障。
二、扎实做好储备库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关于“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实行占补平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使用省属国有林场林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22〕23号)关于“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使用省属国有林场林地的前期服务,提前介入建设项目涉及省属国有林场的用地规划、选址等工作,对不符合《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3号)等政策规定的项目,在选址阶段要提前告知用地单位,及早予以避让;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林场林地储备库建设,在政策资金上鼓励支持省属国有林场扩增林地,督促指导国有林场将林权已过户的新增林地及时上报省林业局,纳入市级储备库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市严格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制度,认真做好“占补平衡”储蓄库,全市建立国有林场征占用林地储备库达1.3万亩,实行全市统筹使用,为我市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征占用省属国有林场林地奠定了扎实的“占补平衡”储备保障。同时,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林地置换标准条件尚未明确,林地置换工作还在进一步协调推进过程中,我局将积极向上沟通协调,努力争取。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城镇建设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将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一是针对经济建设过程中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议纳入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征地的方式,将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范围,我局将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二是结合“百场带千村”,持续拓展场村合作共建,通过合作造林、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完善基础设施等形式,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带动村财增收和林农致富,促进共同富裕。三是积极向上反馈,争取出台国有林场关于林地置换方面的法规政策,优化解决地方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用地问题,实现国有林场与地方经济高质量双赢发展。
衷心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市国有林场改革发展!
领导署名:陈 平
联 系 人:陈清惠
联系电话:138****6528
三明市林业局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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