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金融办:
为充分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林业局
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结合新时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三明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经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福建省林业碳汇(FFCER)和核证减排标准(VCS)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三条林业碳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量。
第四条三明市发改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三明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三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汇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三明市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林业碳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林业碳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联合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事前约定从林业碳票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林业碳票项目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等费用。
第七条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
第八条林业碳票由三明市林业局负责制发。
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林业碳票实行实名登记。林业碳票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第十条 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碳票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
林业碳票流转以林业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
第十三条林业碳票持有人可向三明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将相关持有、拟流转等信息对外发布。
三明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碳汇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林业碳票持有、流转、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五条 鼓励在三明市域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优先购买林业碳票或通过营造碳汇林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六条 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林业碳票。
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林业碳票存储、交易、融资等。
第十八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质押贷款产品,探索将林业碳票作为贷款的可质押物。
第二十条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 林业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二十二条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林业碳票涉及的林地、林木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碳票监测核算、专家审查、登记、流转、抵消、注销相关工作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二十五条林业碳票式样由三明市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三明市林业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三明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一)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制发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第三方机构监测核算报告;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涉及林权证和林权不动产权证的审核,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转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初审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审定。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监测核算报告及其碳减排量进行专家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出具审定意见,并转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专家审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备案签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备案签发,并转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五)制发碳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林业碳票制发,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
二、申请林业碳票变更登记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林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审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
(三)变更登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附件1
三明市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 |
|||||
权益资产 所在位置 |
县 乡(镇、场) 村 组 |
||||
林权证编号 |
宗地号 |
||||
林班号 |
小地名 |
||||
小班号 |
|||||
项目面积 (亩) |
监测核算 机构 |
||||
监测期 |
监测期碳 减排量(吨) |
||||
备案文号 |
林业碳票 编号 |
||||
产权归属 及持有比例 |
|||||
县级林业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级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专家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三明市林业碳票变更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 机构代码证号 |
|||||
权益资产 所在位置 |
县 乡(镇、场) 村 组 |
||||
林业碳票编号 |
备案文号 |
||||
监测期 |
监测期碳 减排量(吨) |
||||
产权归属 及持有比例 |
|||||
变更登记理由及佐证要件 |
年 月 日 |
||||
设区市林业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