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
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强化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履职尽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完善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服务承诺制度》、《林业行政执法廉政建设制度》、《林业行政执法首问责任制度》、《林业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林业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林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报备制度》、《林业行政案件举报制度》、《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及归档管理制度》、《林业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森林资源保护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13项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于
附件:三明市林业行政执法服务承诺等13项制度
三明市林业局
林业行政执法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更好地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执法大队、执法中队领导对所属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遵守党纪条规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廉政意识,拒腐防变,廉洁从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经受住名利、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三、干部和党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四、执行公务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执法程序秉公办案,杜绝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现象。
五、严格依法行政,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严禁刑讯逼供、徇私枉法。
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七、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严禁公车私用。
八、受理办理案件必须二人以上,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认真制作法律文书,做好法律卷宗。
不到企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私借公款。
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八小时外”行为规范,不准接受可能对正在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十一、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不准违反规定给违法人员说情、办人情案和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参与保护、包庇等活动。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要申请回避。
十二、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查处,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林业行政执法首问责任制度
一、凡归属林业部门服务或管理对象通过电话或本人来访办事,只要接触、询问到第一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就是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接触到服务或管理对象的来信来访时,如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情,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资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好的,应说明原因和告知办事时限。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业务信访或接待,应负责将其引导到或告知有关职能科室的承办人员办理,否则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失职处理。
四、首问责任人确因工作繁忙,无暇办理,可向领导申请移交,领导视情指定其他人接管,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五、凡在职在岗人员均为首问责任对象之一,对首问制度应认真遵守。
林业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管理和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二、全市各级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三明市林业局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例。
三、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提交下列典型案例:
(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新型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五)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六)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七)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案例;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九)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四、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六、市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示范性、参考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七、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上级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事由应当废止的。
八、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得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特殊情况下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按指导性案例另外作出裁量。
九、市林业行政处罚机关每年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
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1)主体合格。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
(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
(4)适用法律正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
(5)程序合法。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合理行政。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它法制部门处理。
(三)评查方式。每年一次由市林业执法支队组织抽查或互查。
(四)评查标准。按照《三明市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检查评分标准》要求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处理。对评查优秀的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明市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检查评分标准
一般程序处罚案卷的一般标准(分值100分)
一、立案(12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有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该法人或者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写明公民的姓名、地址(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2分)
(二)案件来源明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指定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等如实填写。(1分)
(三)简要案情叙述清楚。主要记载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4分)
(四)有受案人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见、签名和日期。(2分)
(五)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六)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2分)
二、调查取证(34分)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取证(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者签名)。(2分)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分)
1、有现场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完整、准确、清楚记录检查的主要事项和结果。(4分)
3、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完整,并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以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三)询问笔录。(9分)
1、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2、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真实完整记载了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并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和义务的记载。(4分)
5、有被询问人员的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6)笔录中有补充或者更正的,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分)
(四)证据的提取与保存。(12分)
1、完整记录了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分)
2、调查取证事由和依据正当合法,并且与案件有关。(2分)
3、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准确具体(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2分)
4、调查取证物品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2分)
5、调查取证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明确。(1分)
6、需要登记保存的,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盖章的登记保存通知单,并且内容完整。(3分)
7、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1分)
(五)鉴定文书。(3分)
1、受委托鉴定单位或者个人适当。(1分)
2、鉴定结论明确。(1分)
3、有鉴定部门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分)
三、审查决定(37分)
(一)作行政处罚意见书。(9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2分)
2、有违法事实和证据。(3分)
3、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项、目)。(2分)
4、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5、有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审查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记录和决定。(1分)
(二)告知和听取申辩(3分)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各幅度、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权利。(2分)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有记录陈述、申辩方式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有相应记载。(1分)
(三)听证(6分)
1、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制作了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1分)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制作了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规范、完整。(1分)
3、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有记载。(1分)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等。(1分)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结论、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2分)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16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准确。(2分)
2、案件定性表述准确。(2分)
3、有违法的事实和证据。(4分)
4、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到条、款、项、目)。(3分)
5、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分)
6、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分)
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称及印章。(1分)
8、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和执法证号。(1分)
9、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填写规范、准确。(1分)
(五)木材变价处理的申请、木材价格依据和报批程序规范。(3)
四、送达和执行(8分)
(一)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送达回证,包括送达时间、地点、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在备注中注明。(4分)
(二)没收财物的,应当制作罚没实物收据或者单据。(4分)
五、按照《林业行政案件文书装订顺序及归档要求》立卷归档(9分)
(一)一案一卷,及时归档。(1分)
(二)使用规范的档案卷皮。(1分)
(三)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1分)
(四)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或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卷首。(1分)
(五)卷内材料按规定格式逐页编写号码。(1分)
(六)装订整齐,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1分)
(七)卷内文书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文书填写错误进行修改的,要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1分)
(八)卷内文字使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红色笔记的,入卷前应当予以复印。(1分)
(九)案卷内有复印材料应当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及日期。(1分)
根据评查后的得分,对案卷设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75-9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案卷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包括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等内容。基础标准,不设具体分数,但其中任何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该案卷应当评为不合格案卷,该案卷为零分。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二、具体从事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必须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持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的执法证件。
三、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表述清楚。
四、主要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准确,表述清楚,有相关证据,并且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五、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六、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八、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履行了听证程序。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审核。
十、罚款必须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一、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三明市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林业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市林业局法制科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市林业执法支队协助,对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二)自由裁量权是否按规定实施;
(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按规定要求作出;
(五)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显失公正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调查处理;
(八)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依法移送;
(九)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市林业局制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方案,做好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二)定期、不定期明查暗访和巡查。
七、对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的,应予以纠正;
(三)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五)投诉、举报案件不按时调查处理的,责令限期调查处理;
(六)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根据《林业行政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
(一)综合性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报局长批准;
(二)组织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对需要进一步查实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报请市林业局纪检监察部门再进行调查核实。
(四)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或人员及时纠正。
九、被督查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督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十、督查结束后,应当将督查情况向被督查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反馈。对督查反馈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实施督查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进一步说明。
林业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公正、合法和廉洁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群众投诉举报的查处、信访的查处;
(二)行政执法检查;
(三)“限期整改”的验收;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承办、评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具有上述回避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回避的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单位应当记录在案,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五、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六、局领导的回避由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机关科(股)室负责人、执法队长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决定。
七、承办单位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八、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查取证、不参与审理讨论案件和听证送达程序、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看有关案卷、不对办案工作施加影响。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或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因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出决定实行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案件的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防止和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市辖区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二、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三、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追究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超越法定权限的;
(四)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九)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五、责任划分
(一)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按照分级管理应当报送上级决定的行政案件而未经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行政处罚决定人对原承办人提出的处罚意见改变,造成过错的,决定人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四)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负责人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负责人承担改变部分责任;
(五)由于案件承办人调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行政处罚决定人作出错误的决定,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六)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七)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六、责任追究
(一)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停止执行职务、离岗培训、调离、辞退等行政处分。
(三)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单位,本年度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林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报备制度
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立即核实,并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一)查处没收木材(含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下同)等标的物价值(按当地销售价测算)达3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
(二)林业行政执法查处过程中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林业行政执法查处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 对下列林业行政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掌握案发情况后立即开展查处工作,并将初查情况和进一步办理的意见逐级上报。
(一)国家环保督察发现的涉林案件、森林督查发现的案源线索中疑难、复杂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
(二)在本地区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
(三)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者对全省林业工作可能产生全局重大影响的其他林业行政违法案件;
(四)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作出批示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
(五)市级以上信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并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转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
(六)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披露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下列林业行政处罚,要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三明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贯彻落实方案》(明政办〔2019〕39号)规定执行。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四、凡移送案件和涉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的案件要在当年12月底前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处罚案件简要介绍;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五、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报备的重大违法案件实行监督,发现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处罚决定,应当予以指正。
六、对查获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如实报告案情和处理结果。凡发现未及时逐级上报,或案件查处中已指出不当之处,却不予纠正的,按“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案制度”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和领导责任。
林业行政案件举报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林业行政案件的情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执法机构面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林业案件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执法人员以散发联系卡等方式广辟举报案件线索,其公布的个人举报渠道应保持24小时畅通,并与举报人实行单线联系。
二、受理举报的林业行政案件包括:违法运输木材及野生动植物、违法收购无证木材及野生动植物、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林业执法机构举报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面谈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它形式进行举报,但举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且具有时效性。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违法事实证据。
五、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举报工作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六、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七、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受理和填写《林业行政举报案件登记卡》,并呈报领导阅处。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请示处理办法。
八、举报案件的查处须由领导统一安排,且办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九、有明确的举报人和联系电话的举报案件应在七天内将查处情况告之。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结案的,应及时将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进行反馈。
十、执法机构及其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不会受到被举报人的报复。
十一、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十三、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十四、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3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向交办机关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十六、对执法监察机构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回复查处情况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
十七、举报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案件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违反本制度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进行查处。
(一)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给举报人造成伤害的,对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林业行政举报案件登记卡
林业行政举报案件登记卡
编号:
举报单位 |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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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形式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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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单位(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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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主要内容(问题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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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管理人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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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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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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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反馈: |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归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制作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统一的编号,做到完整、准确规范,符合要求,书写文书应当打印或者用毛笔、钢笔的方式,字迹清楚,文字精炼,语言通畅,叙述逻辑严密。
二、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和按照上级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
三、案件终结后,对案卷要一案一卷,及时组卷并签字、编号、归档。要求案卷装订规范有序,
四、案卷由执法大队指定专人保管,不得个人存放。
五、执法人员查办的违法案件,大队分管领导(按层级制管理的按层级分管领导)每季查阅一至两次,对案件制作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六、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材料时,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做好查阅登记。
七、未按规定程序制作文书,被发现或造成后果的,由办案检查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私自篡改文书、损毁文书、扣压文书、徇私舞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森林资源保护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加强林业内部工作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发挥队伍整体合力,推进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提高综合执法能力,维护林区秩序和谐稳定,促进林业发展,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新《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
2.通报涉及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
3.研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向,制定预防和查处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
4.研究并实施联合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议题,筹备协调召开联席会议;
2.负责联系成员单位,收集掌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开
展及措施落实情况,做好涉林案件查处信息收集、通报交流及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联席会议决议、纪要起草、会议通知和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联系协调成员单位间互相配合支持,对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协调抓好实施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工作内容
资源保护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各级林业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行政执法、政策法制、资源管理、资源站、规划队、森防检疫、防灾减灾、保护中心、自然保护地、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行政执法部门为召集人单位,主要负责收集整理成员单位材料和报表,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工作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或领导安排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林业局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会议成员。必要时邀请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召集人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报请总召集人同意
后,认真筹备,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准备
相关材料参加会议。凡需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各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研究决定。
(二)联席会议经过讨论决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联席会议纪要须报经联席会议领导签发后,方可印发各成员单位和全体参加会议人员。
(三)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按照职责,抓好落实。同时,加强改进部门资源保护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会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和协调,确保联席会议决议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