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版)》的通知
明林综﹝2020﹞26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省属各国有林场:

  根据林票改革试点情况,我局完善修订了《三明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明市林业局

  2020年4月2日

 

 三明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兑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票,分为股权型和债权型二类。股权型林票是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出地造林或合作经营现有林,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按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占有份额制发的股权(股金)凭证。债权型林票是指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以中标价为标准向活立木公开竞价交易的中标者制发的债权凭证。

  第三条林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投资、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林票对应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票制发、交易、质押、兑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股权型林票

  第一节  制发

  第五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其拥有的现有林,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合作经营后的所有投入;村集体、单位或个人持有的股权,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量化成林票,其中村集体持有的林票可以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一部分继续由村集体持有,一部分量化分配给全体村民持有。

  第六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出地合作造林,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控股经营。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所占的股份,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根据合作造林山场所需资金的投入比例制发林票。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造林山场所制发的林票,应优先由合作经营林地所在村民小组的成员认购,剩余份额依次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认购。若认购份额仍不足所需资金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会公开募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合作经营林地的投资。

  第七条股权型林票分为凭证式和纸质二种式样。凭证式林票用于村集体、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林业大户)持有的大额林票;纸质林票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小额林票。林票实行实名登记,林票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向原制发单位申请补发。

  第八条纸质林票面值分别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第二节  交易、质押

  第九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股权不得流转。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会资本所持有的林票允许在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挂牌交易时,应设定挂牌底价和上限价,防止因过度炒作扰乱正常林业市场。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发行的林票进行兜底保证。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会投资者拟退出合作经营投资,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按林票投资金额加上年利率为3%的合作经营年度单利,予以兜底回购。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凭个人持有林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若林票持有人借款出现逾期,金融机构可向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兑现借款人的林票,并将兑现款项用于代偿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林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

  第三节  注销

  第十四条 双方合作经营的山场主伐后,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林票注销。

  第三章  债权型林票

  第十五条林权持有者委托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竞价拍卖活立木,由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根据中标价向中标者发放债权型林票。

  第十六条债权型林票为凭证式林票,由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向中标者出具收款凭证作为债权型林票的证明。

  第十七条 中标者可凭持有的债权型林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由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担保。

  第十八条木材销售结束,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中标者和林权持有者相关账务结清后,债权型林票注销。

  第四章  利益分配

  第十九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共同投资造林的,按各自的投资比例承担造林、幼林抚育、施肥及其他促进林分生长的营林措施等费用。

  第二十条 合作经营的林木主伐时,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明政文〔2010〕154 号)规定的林地使用费标准向出让林地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支付林地使用费。为保证村财收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年度预付每亩不少于10元的林地使用费,在林木主伐时按“多付不还、少付补足”原则抵扣。

  第二十一条 合作经营的林木间伐、主伐时扣除木材生产成本,包括林业税费、生产工资、运费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合作经营一代林采伐结束时,在无任何自然灾害的前提下,Ⅰ、Ⅱ类林地每亩出材量少于10立方米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按每亩10立方米的出材量测算经营利润,以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经营收入;大于、等于10立方米的,按实际出材量计算利润。Ⅲ类林地的保底出材量按每亩8立方米测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林票式样由三明市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股权型林票应注明合作经营山场的坐落、小班和立地条件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本办法由三明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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