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9〕39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三明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三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三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明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2.《三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3.《三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明市林业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三明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9〕 39号)要求,结合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或依申请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以三明市林业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职能、管辖范围、执法区城、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三)执法依据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文书等。
(四)执法程序信息,主要指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五)清单信息,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受理条件及反馈程度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主要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信息,主要指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辨、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结果,主要指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单位名称、日期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保护个人隐私,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妨碍干扰相关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三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变更公示,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三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9〕39号)要求,结合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林业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合法性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三明市林业局;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机构,是指三明市林业局林业改革科(政策法制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以三明市林业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三明市林业局林业改革科(政策法制科)对该执法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六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
第七条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具体是指:
(1)以三明市林业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2)以三明市林业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财物的;依法代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3)以三明市林业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行政许可受理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4)三明市林业局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 以三明市林业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代替审核。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进行法制审核;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补办批准手续前进行法制审核;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和行政执法样稿;经听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证据调查收集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行政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三明市林业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自由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律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调整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附件3
三明市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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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事项 |
执法类别 |
1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毁坏名木古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林业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从境外非法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擅自使用省级湿地公园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行政强制 |
18 |
代为补种树木 |
行政强制 |
19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20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
行政强制 |
21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行政强制 |
22 |
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23 |
查封或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及其场所、工具、设备和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24 |
以三明市林业局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
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