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发布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局办公室负责编号文件的主动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市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硬软件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以及拟公开政府信息在局门户网站的发布。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局信息分类规则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
(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和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三明市政府门户网上发布。其中:
编号文件中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局办公室应集中于每月动态上网公布;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按“三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流程”执行。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属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局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每年1月30日前,应当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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