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局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执法人员名单: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编号等;
(三)执法依据:编制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明确权责事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责任单位等;
(四)“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有关要求,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
(五)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应当事前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
(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三)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救济权利和渠道等内容;
(四)审核审批科窗口作为本局行政许可对外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职责和事项类别、事项性质、办理依据、申请材料、申请方式、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全文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由办公室召集相关科室研究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更新和发布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拟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具体流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因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的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并申请予以更正,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局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中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违反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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