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政府信息公开办依照本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形式
第四条 凡涉及需由社会、公众和单位内部职工知道并接受监督的事项,均为本局公开的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事项:
1.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2.部门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要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
4.执法罚没款执收情况(要有处罚对象、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时间等);
5.涉及公众利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有资金分配项目、分配对象、分配依据、分配金额等);
6.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情况(要有采购物品名称、品牌、单价、总额等);
7.基建、装修项目招投标情况(要有招标项目、标的、中标单位、中标时间等);
8.本单位国有资产变更情况(要有变更项目、金额、变更时间、变更原因);
9.接待费开支情况;
10.本单位重大人事调整、评先评优及职称评聘情况;
11.救灾款捐赠、使用情况(救灾款及物质来源、捐赠对象、数额、发放使用具体情况);
12.为民办实事情况(时间、项目、效益评估);
13.本单位、本部门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
14.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罚款)标准、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监督制约办法等事项;
15.单位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6.公务员考试录用、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安置、各类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等人事事项;
1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
1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的事项主要有:
1.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1)购置自行采购的各种办公用品、易耗品。
(2)接待费、修缮费、差旅费、加班补贴、奖金。
(3)公务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停车费。
(4)办公电话等通讯费用。
(5)租赁公物、设施等收支情况。
(6)代收代缴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7)项目安排的专项经费及上级下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8)救灾赈灾、扶贫助困捐资使用情况。
(9)按规定可不经招投标的建筑装修工程费用情况。
(10)工作人员参加函授、自学考试等费用报支情况。
(11)审计结果。
2.干部职工任免、晋级、交流、奖惩、职称评聘等有关情况;
3.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根据公开所确定内容而定,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具体有以下形式:
(一)实行对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政府公开栏、市图书馆、市档案馆进行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通过内部公开栏、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重大决策实行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并予公开的制度,行政处罚重大事项实行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机制。局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干部年度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和提出工作意见。
(二)组织制订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制度。
(三)审定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及其公开形式。
(四)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局科室负责人责任:
(一)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本制度认真作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
(二)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
(三)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对涉及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负责把关,并将公开内容、形式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对群众反馈的意见,负责答复或作出说明。
第四章 审议制度
第十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审议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审议一般程序为:根据上级规定和局务会研究确定的公开事项和群众"点题公开"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书面材料(一事项涉及多科室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汇总),由科室领导初审认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局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审议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公开事项,由局长(或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字,注明公开时间、范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由相关科室负责公布,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局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该科室负责人绩效考评内容之一,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从呈报公开事项的运作效率、质量、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群众和上级等外部评价方面,进行内容考评。
第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调查了解等形式,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反映,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建立和完善台帐工作,局有关科室都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帐,将每期公开的内容备案,同时报送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科室要如实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局政府信息公开办不定期组织对有关科室报备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群众投诉、反馈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完善档案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每期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档案要及时、准确的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做到"四不准":不准外借,不准私自带回家,不准损坏,不准丢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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