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2-0100-2024-00095
- 备注/文号: 明城罚决〔202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2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当事人:三明泓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未设置安全围挡设施的行为,情况如下:在三明市江滨路(东北兄弟门口)段施工存在未设标志和安防设施,施工现场占用面积1.2平方米。由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及个人信息。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明:项目施工超期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现场情况。
3.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项目施工超期未按规定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024年6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城罚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关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规定,“施工现场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属情节轻微,“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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