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2-0100-2023-00231
  • 备注/文号: 明城罚决〔2023〕1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2-2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城罚决〔2023〕13号
来源:三明市城管局 时间:2023-12-27 15:36

  

当事人:三明市三元区昌盛装修装饰经营部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6日在三明一中校内操场擅自砍伐树木,造成12株树木死亡。其中银桦10株(胸径分别为48cm、55cm、39cm、29cm、34cm、45Cm、28cm、25cm、30cm、40cm),木麻黄2株(胸径分别为30cm、36cm)。由以下证据证实:

  1.单位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单位和个人信息。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明:擅自砍伐树木现场情况。

  3.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擅自砍伐树木造成树木死亡事实。

  2023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城罚告字〔2023〕第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砍伐树木造成死亡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植、赔偿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伍拾圆整,并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7825元(大写:壹万柒仟捌佰贰拾伍圆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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