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2-0100-2023-00188
  • 备注/文号: 明城罚决〔2023〕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1-0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城罚决〔2023〕9号
来源:三明市城管局 时间:2023-11-08 10:47

  

当事人:三明市景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在三元区徐新路延伸段施工现场擅自砍伐树木,造成1株桉树(胸径为60cm)死亡。由以下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和个人信息。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明:擅自砍伐树木现场情况。

  3.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擅自砍伐树木造成树木死亡事实。

  2023年10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城罚告字〔2023〕第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砍伐树木造成死亡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植、赔偿损失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圆整,并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壹拾圆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