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2-0100-2021-0013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1-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1 |
出现松动、破损、丢失、移位的井盖、沟盖未及时处置的 |
当事人立即整改及时修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2 |
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垃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废弃物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3 |
经营作业的污水、油污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 |
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堆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5 |
未及时维护、疏通、清掏化粪池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并进行维护、疏通、清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6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当事人积极整改,按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
7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义务的 |
当事人立即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1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
当事人立即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1 |
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2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3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手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14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手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15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16 |
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当事人立即清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 |
17 |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8 |
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
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9 |
在园林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踩踏草坪的 |
当事人立即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0 |
在园林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放牧的 |
当事人立即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1 |
在园林绿地内野炊烧烤、焚烧物品 |
当事人立即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2 |
在园林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填埋垃圾等废弃物 |
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3 |
在园林绿地水域内洗涤物品或者在明令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
当事人立即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4 |
剥(削)树皮、挖掘根茎、攀树折枝、掐花摘果以及在树木上刻划、打钉、架设线路等损害树木的 |
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5 |
封砌树穴(池),向树穴(池)倾倒热水、油污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
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6 |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27 |
挖占道路未及时清理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28 |
抢修管线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 |
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手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9 |
擅自延时或变更批准内容挖占道路的 |
当事人主动整改,及时补办手续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30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当事人立即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
31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当事人主动归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32 |
运输和装卸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 |
当事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33 |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的处罚 |
当事人立即整改且无群众投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34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当事人立即整改且无群众投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35 |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
当事人立即整改且无群众投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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