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22-0200-2026-00015
- 备注/文号: 明城管规〔2026〕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0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依据《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三元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辖区内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执法权限下放及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强化行政许可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元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证》、消纳场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的受理、审核、核发等事项全权由你局负责,市城管局不再承担相关审核工作。
二、强化日常监管
一是规范源头管理。强化在建项目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全面摸排市区在建项目(工地),督促其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严厉打击无证排放、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同时规范住宅和零星建筑垃圾装修备案,建立健全“物业企业-社区(村)-街道(乡、镇)-主管部门”四级监管机制,强化源头监管。二是强化运输监管。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审核,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偏离路线、未密闭运输等违规乱象。三是加强处置监管。规范消纳场所入场消纳与分类处置。严禁收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有害垃圾及其他来源不明的垃圾,督促相关企业编制消纳台账定期汇总报告。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消纳场所开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场内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和规定。
三、强化数字赋能
依托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做好端口对接,督促源头排放、运输企业和消纳场所全部接入监管平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各环节数据实时录入、动态更新,真正做到“一网统管”。强化平台运用,充分发挥平台的全时段、全覆盖监管功能,指定专人后台值守,对预警信息及时研判、派单、处置,确保平台“线上有人盯、预警有人管、问题有人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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