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2-0200-2024-00140
  • 备注/文号: 明海绵办〔202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0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
明海绵办〔2024〕2号
来源:三明市城管局 时间:2024-12-06 16: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现应做尽做,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纳入豁免清单的项目

  (一)工业类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生产及存储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高、应急响应受阻、设施维护和监测复杂)。

  2.生产或使用重金属的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风险高、水质净化难度大)。

  3.危险废物处置建设项目。指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置)的项目(存在渗滤液污染风险、化学反应风险高)。

  4.粮食储备等需要防潮防水的仓储建设项目(存在雨水径流污染粮食风险、湿度控制难度增加)。

  (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类建设项目

  1.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建设项目,如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场)、传染病医院、公厕等(污染风险高、安全风险高)。

  2.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建设项目(油品和化学物质污染风险高)。

  3.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含电力隧道)(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4.仅新建或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含燃气、给水、通讯管线工程等)(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5.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雨污水泵站、供水加压泵站、变电站、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小型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三)市政交通路桥工程建设项目

  1.人行天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单体人行天桥、建筑连廊工程)(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2.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3.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4.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5.地下连通通道工程(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6.道路侧分带或边分带<1.5米(空间限制较大,海绵功能受限)。

  7.交通工程改造项目(仅改造交通设施)(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四)其他

  1.保密项目(保密要求)。

  2.军事设施项目(保密要求)。

  3.临时设施工程(避免资源浪费)。

  4.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功能需求不匹配、时间紧迫)。

  5.单栋建筑改造等不涉及地面改造的建筑附属类项目(不涉及新建及改造屋面绿化和雨水管道)(无海绵设施建设空间)。

  6.绿地率低于10%的地块建设类项目(空间限制较大,海绵功能受限)。

  7.项目经过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存在安全风险、避免资源浪费)。

  二、注意事项

  (一)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应遵循应做尽做、能做尽做的原则,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环保型雨水口等海绵措施来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硬化区域周边绿地宜下沉3-5厘米并设置平缘石或路缘开口进水设施,同时将该项目设计方案报市海绵办备案。

  (二)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经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三)自然资源部门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作硬性要求,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不作具体指标要求”的建设要求。

  (四)豁免清单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对豁免清单进行评估,必要时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五)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清单发布之日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按原海绵管控条款予以管控,在清单发布之日后(含发布之日)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按本清单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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