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在建项目补证工作
本市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仍需要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凡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要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处置(排放)证的补办手续。申请补办时应提交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与具备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与取得消纳许可资质的场所签订的消纳协议及项目开工许可相关文件等材料,经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审核、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证件。未按规定补办的,一律暂停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待证件办结后恢复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二、规范新建项目审批流程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本市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新建房建、市政、交通、水利、住宅装修等项目开工前应申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主管部门应优化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压缩审批时限至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住宅装修等项目,不得擅自排放、运输或处置建筑垃圾。
三、强化装修垃圾报备监管
居民与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报备登记+定点处置”管理。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业主或装修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明确垃圾产生量、清运时间及运输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向属地社区(村)居委会报备。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委会应建立装修垃圾管理台账,引导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清运,不得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随意堆放。装修垃圾需运输至指定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审批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运输。运输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密闭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核定路线、时段运输,严禁沿途遗撒、随意倾倒。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市、区)城管局牵头,联合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建立联动机制,共享审批信息与执法数据,开展联合巡查检查。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负责督导各自领域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县(市、区)城管局对未取得处置资质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未按规定报备装修垃圾、违规堆放倾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依法处罚;建立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对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通过政务网站、社区公告、行业培训等渠道,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公布咨询电话与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营造全社会共治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水利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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