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城管综〔2026〕1号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三明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水平,切实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辅助人员)队伍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城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管辅助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辅助人员,是指由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聘用、协助城管执法队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人员。

  城管辅助人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补充和辅助力量,编入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接受市城管局和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考评,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城管局是全市城管辅助人员队伍的监管部门,对各聘用单位城管辅助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聘用计划、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着装标识和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是本辖区城管辅助人员队伍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城管辅助人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经费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城管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城市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为人诚实,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应在四十周岁以下,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同等条件下,转业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六)市城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用城管辅助人员应当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的原则,按照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城管辅助人员的聘用数量。

  城管辅助人员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经过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择优聘用;采取其他方式聘用城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聘用城管辅助人员应当有明确的经费渠道,并列入聘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通过罚没款解决城管辅助人员的聘用奖励经费,不得利用城管辅助人员进行创收

  第六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聘用城管辅助人员,应当先向市城管局申报方案,列明聘用名额、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具体内容。

  首次聘用的城管辅助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务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城管辅助人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城管辅助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自觉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勤、规范管理,积极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参与日常性城市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实行动态巡视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配合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管执法活动(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六)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城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也不得单独从事涉法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章  待遇

  第八条  城管辅助人员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聘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城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聘用单位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禁止自筹经费聘用城管辅助人员,严禁将城管辅助人员经费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没款收入挂钩。

  第五章  勤务

  第十条  城管辅助人员必须遵守《三明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着装上岗。服装的式样、颜色按照相关规定制作。

  城管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被解聘、辞退后,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工作证件、服装收回。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城管辅助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聘用单位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工作证件

  城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结合自身实际印制和编号。

  第十二条  城管辅助人员实行严格的学习培训、考勤、请销假及交流轮岗等制度。

  学习培训应当按照计划,采取定期封闭式集中培训和不定期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基础知识、职业道德、执勤礼仪、队列操练等,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新招聘的辅助人员,应当经过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  城管辅助人员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管理,用人单位对上级部门的督查考核通报必须有处理结果和反馈并列入对其个人的考核之中。

  第十四条  城管辅助人员纳入聘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考核细则,对城管辅助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

  按照注重平时、注重绩效的原则,对城管辅助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年终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定等次,并与协管员奖金发放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建立城管辅助人员管理档案和不良记录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二)全年累计3个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

  (八)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影响的;

  (九)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受到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十八条  辞退或者解聘城管辅助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辞退或者解聘人员名单报市城管局备案。

  城管辅助人员一经辞退,全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九条  城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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