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城市管理领域促消费、惠民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城管规〔2025〕1号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工作部署,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内需,让群众购物消费更加便利,推动市容秩序与消费经济平衡发展,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确处理“繁荣与市容”“烟火与文明”“便民与扰民”“服务与执法”的关系,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群众出行、百姓生活和市容环境的前提下,沿街商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主体可在属地政府的统筹下开展适度外摆经营,鼓励利用部分公共街区和已完善用地手续的闲置地块开设特色夜市及设置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保障市民生活便利和商户经营权益,实现城市活力和秩序的良好平衡。

  二、基本原则

  (一)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市容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设置工作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便民利商,为民服务。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群众建设更便捷、更宜居、更有活力的城市。

  (三)科学设置,统筹管理。各县(市、区)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按照“主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通过调研、征求意见等,综合考量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和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辖区允许外摆经营的区域、时间和外摆范围,合理确定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设置食品类流动摊贩疏导区。

  三、适用范围

  (一)开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各县(市、区)城管部门综合考量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和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流动摊点可在临时疏导区开展全天候规范经营。允许流动摊贩在城市次要道路、背街小巷、小区周边等区域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期,限时、定点经营。

  (二)开放沿街商店出店经营。临街商户在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情况下,允许店外摆放货物,开展经营活动,设置顾客临时等候区。设置标准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开放商圈周边及广场举办活动。大型商场、超市根据需要可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利用店外自有区域或公共广场开展室外促销活动,设置促销活动广告牌、拱门等,展示、摆放促销物品。

  (四)开放快递企业临时占道派送。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非早、晚交通高峰期,允许快递企业的经营门店临时占道分拣、派送。

  四、商户责任与义务

  (一)严防噪声、油烟扰民。商户(流动摊贩)从事餐饮类经营的,必须采取必要的油烟防控措施,严禁在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经营餐饮夜市应按政府规定的时间开展,并引导顾客文明用餐避免噪声扰民,超过规定时间经营的商户,应自觉入室经营,没有入室条件的,应及时结束经营活动。

  (二)严禁乱搭建、乱拉挂及损坏绿化和各类市政设施。商户开展外摆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搭建固定伸缩棚、四角棚等各类帐篷,不得随意悬挂或张贴物品,使用临时帐篷的应综合考虑美观、安全等因素;商户(流动摊贩)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损坏各类市政设施和花草树木,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三)做好卫生管理。商户(流动摊贩)应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从事餐饮类经营的,应通过提供垃圾桶、铺设防油垫、集中收集餐厨垃圾等预防油渍污染地面,并引导顾客规范投放,坚决禁止将厨余垃圾等倒入市政下水道。

  (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临时疏导区内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优化管理机制。各县(市、区)城管局要以街道为单位,逐条街、巷进行梳理,按照一街一策、一点一策的要求,明确可以从事占道经营的街道、路段、时段及收费标准,并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进行发布。受理经营者外摆摊位申请时,应简化审批环节,让群众“只跑一次,当日办结”。在批准开放的临时摊点摊区,要设置明显标志,公示经营项目、经营时间、安全提示。开放经营后,要定期开展评估,全面掌握外摆区域设定、经营时间及经营活动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根据综合评估情况采取延续、变更、撤销等措施。

  (二)坚持文明执法理念。按照审慎包容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鼓励经营者及时自我纠错,经营者出现违规或投诉问题,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

  (三)全力保障环境卫生。城市管理部门在做好秩序维护的同时,对夜市、流动摊点、临街餐饮店等集中的路段,增加清扫频次,实施高压冲洗,做到路见本色;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四)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为促进经济实行适度放开外摆摊点限制,不等于管理部门可以放下责任。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应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多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现场快速处置机制,积极化解经营者和市民间可能发生的,因经营产生的扰民问题等矛盾纠纷。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城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允许商户适度外摆经营和流动摊贩临时疏导区管理的相关政策,培树正面典型,引导经营者守规经营,提升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实现经济发展与市容市貌的和谐共生。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一年。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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