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水利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0日
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流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的通知》(明城管规〔2023〕3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三明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建办函〔2022〕2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是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的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渗管/渠、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截污型雨水口等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工作应满足国家、福建省以及三明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形成《海绵城市建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详见附件1)。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组织后续施工。
隐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沉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绿色屋顶、雨水湿地、渗管渗渠等海绵设施的地基处理、换填层(包括碎石层、过滤层等)、渗排水设施(包括渗透管、透水土工布包裹、疏排水措施等)、溢流井、防水措施,雨水调蓄池、雨水管线等地下工程。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如附图1):
(一)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预验收
1.施工单位组织自检。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并提出预验收申请。建设工程中涉及透水铺装、拦水坝、泄洪设施等主要结构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检查,由监理机构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进行整改,对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问题,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预验收。
2.监理单位组织预验收。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预验收申请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建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填写《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预验收表》(详见附件2)。
(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料审查
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备案清单》(详见附件3)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工程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时应邀请海绵设施接管单位参加。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监督申请书》(详见附件4)。专项验收由参建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组成专业验收组,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填写《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详见附件5),明确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列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预验收表》《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在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资料。备案机构对未能提供以上专项验收资料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应在14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若未整改完成应说明理由。经整改后的工程,应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未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作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及交付使用。
第十条 对于列入《三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项目,在其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应遵循应做尽做、能做尽做的原则,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环保型雨水口等海绵措施来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硬化区域周边绿地宜下沉3-5厘米并设置平缘石或路缘开口进水设施,同时将该项目设计方案报各级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资料应于15个工作日内共享至各级海绵城市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