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明市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明城管规〔2024〕3号

各县(市、区)城管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我市共享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单车企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用户骑行行为,引导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为本、便民利民”。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的出行服务。

  (二)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市城管局为市级共享单车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共享单车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三)坚持“市场引导,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科学把握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及停车泊位总量,防止无序投放。

  (四)坚持“多方共治,齐抓共管”。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局面。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停放区域设置、停放泊位数量规划、车辆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加强公共场所的共享单车停放执法工作,督促运营企业及时处置堆积停放车辆;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置;组织开展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信用评级。

  发改部门负责甄别业务部门是否设置准入壁垒,推动准入壁垒破除工作;配合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信用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共享单车市场经营秩序,对运营企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机关负责对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上牌;负责对驾驶共享单车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共享单车路面违停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负责处置涉共享单车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涉及共享单车的盗窃、诈骗、故意损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三、加强总体调控

  (一)投放制度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服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关于公共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停放区域的调控和市容秩序管理;服从属地交警部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取得当地牌照后投放车辆。

  共享单车停车泊位数量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统筹(包括城市人口数量、停放设施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利用效率、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等)。各运营企业应当服从管理,根据要求调整占用停车泊位数量,并制定可核查的调整方案。

  (二)施划停放区域

  共享单车停放区域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路段总量控制原则统一施划。规划的停放区域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确保人行道畅通。运营企业应当将共享单车投放至可停放区域,并在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可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引导用户将共享单车还至可停放区。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巡检调度,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积极推进技术创新,运用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技术手段提高泊车入位的精准度。

  (三)信息共享制度

  加强信息共享,运营企业每月应当将存在变更的运营车辆数量、停放区域、运维保障措施及运维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运营信息通报属地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共享单车主管部门报告。

  四、车辆标准

  投放运营的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且获得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满足上述标准要求的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必须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要求。

  五、规范企业运营

  (一)提升企业服务能力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按照调度需求配备调度人员,及时回收超过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确保车辆完好率。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的周转和维修。

  (二)强化企业安全责任

  运营企业必须配备或租用专门用于电池集中充电的仓库,对共享单车电池实行集中充电管理。充电仓库建设必须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各项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安全。充电仓库所属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保障车辆运营安全

  运营企业投入市场的共享单车须配备安全头盔,并及时回收废旧、破损车辆,保持车辆整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安全保障机制,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明确涉车事故管理企业及使用人之间的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

  (四)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运营企业应采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停放管理要求,并综合采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警示提醒、用户用车信用评分奖惩、升降收费标准、收取调度费用等措施,对用户车辆停放行为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运营企业应充分利用自身信息平台,通过卫星定位、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共享单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五)企业责任与义务

  运营企业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责任主体,负责车辆的运营安全和规范管理;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租赁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确保骑行人员实名使用;通过技术手段督促使用人佩戴安全头盔,防止共享单车违法载人;负责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因重大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区域内车辆配置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下达的调度任务,及时采取调度措施;积极开展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等方面的宣传,共同营造共享单车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设施维护与退出市场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运营期间,对城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退出市场后,应及时撤离、清运车辆,撤销在公共空间设置的设施设备。

  六、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

  (一)加强监督执法。各县(市、区)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共享单车停放的监督,对车辆违规停放等问题加强执法;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车辆。

  (二)加强信用管理。加快共享单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制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七、健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运营企业应当服从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依托科技实现车辆投放、停放、更新等信息的动态监管。各县(市、区)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各项运营管理制度要求,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监管。

  (二)创新线下服务模式。引导共享单车企业积极与环卫工人、停车巡检员及社会力量加强配合,强化共享单车停放管理,推动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

  (三)加强社会公众治理。鼓励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市民举报、媒体曝光不文明用车行为;广泛动员社区基层组织通过门前三包、文明创建、志愿服务等形式,对不文明用车行为进行劝导监督。

  (四)考评及结果运用。各县(市、区)共享单车主管部门应牵头对共享单车管理情况实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将运用到日常管理中。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城管〔2023〕12号)》和《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区共享单车管理的通知(明城管规〔2023〕1号)》同时废止。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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