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的通知
明城管规〔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全流程管控,确保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2〕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照职责职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全流程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落实具体建设内容

三明市中心城区(三元区、沙县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社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建设项目均应贯彻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管控指标。根据国家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我市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项目策划、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归档、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中合理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二、明确各方职责,强化项目全过程管控

(一)项目策划及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依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相关指标要求纳入刚性约束指标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建设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时,应同步征求市海绵办意见,市海绵办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海绵城市内容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根据意见予以落实。

发改部门在对政府投资类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审批环节中,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海绵城市技术措施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管控,保障海绵功能措施的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落实

(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要求,在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在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方案中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约束性指标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海绵办对项目报审材料进行审查,核查设计方案海绵设计专篇等材料是否齐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是否达到规划条件的指标要求,市海绵办出具明确审查通过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指标数值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同步征求市海绵办意见,市海绵办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技术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意见进行修改,经市海绵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落实

(三)施工许可阶段

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的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要求设计单位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海绵城市相关施工图设计,同步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阶段,建设单位将项目海绵城市投资与主体工程一并报送审核。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和规定,对海绵城市相关投资进行审核。

在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市海绵办出具的指导意见、海绵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内容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中海绵城市设计内容产生重大变化涉及总平面图布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主动联系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市海绵办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水利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四)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照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并保存相关材料。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保障海绵设施相关投资。设计单位应加强对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交底和指导,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内容的,不得降低海绵城市设计标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海绵设施建设,按照现场施工条件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按设计图纸实施。

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市海绵办负责不定期抽查监督,出具监督意见,建设单位应对监督中的问题,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经审批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质量与目标要求,并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设施的建设情况。海绵城市验收不合格或未开展海绵城市验收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应将包含海绵设施建设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不齐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补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核查审核归档资料中海绵城市建设部分内容是否完整。

在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将项目海绵城市投资与主体工程一并报送审核。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和规定,对海绵城市相关投资进行审核。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水利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五)运营维护阶段

城管部门负责明确各类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的运营维护管养责任主体,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海绵设施建后维护管养,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运营维护管养标准和费用。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改造项目由原管养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予以接收。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产权业主单位

三、其他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在此基础上结合内部职能分工,细化并发布部门管理内部管控流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委会、三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的具体细则。

四、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起实施,有效期3年。期间可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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