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水利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三明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以前中心城区力争培育1家以上年处理量10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全市[含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3%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加大政策引导扶持
2023年底,制定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财政扶持、税收减免等奖补政策,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责任部门:市城管局、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三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利用设施建设
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加快构建以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基地为主、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为辅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衔接,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争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为行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工信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行建设运营奖补
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纳入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资源利用项目,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并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2024年起,各县(市、区)要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产品推广使用
在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其中,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面优先使用。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骨料等产品。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产品认证监管
协调推动我市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活动及生产应用进行监督。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纳入省级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政策。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产品科普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绿色环保宣传活动,开展科普宣传,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众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体系,认真开展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管理,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选址及落地建设,对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部门协同推进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科学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统筹、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督指导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及三元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市工信局:负责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市财政局: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等政策制度的相关工作,做好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专项规划》,加快构建市级综合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保障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用地的长期性和合法性。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项目运营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并负责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三明银保监分局: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市公安局: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配合城市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资委: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未进入政府指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进行查处;被确定为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的县域,属地政府应牵头辖区职能部门提供保障要素。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应于2023年9月底前出台。
(三)加强工作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