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管局:
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根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经研究,制定了《三明市收容犬只领养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三明市收容犬只领养暂行规定
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根据《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个人,向所在辖区申请领养城市管理部门公告的领养犬只活动。
第二条 被领养的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主犬(含流浪犬)或依法没收的犬只;
(二)经定点宠物诊疗机构检验检疫的健康犬只。
第三条 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
(三)独户居住;
(四)符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个人领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仅限领养一只。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
(一)两年内有犬只被没收的;
(二)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的;
(三)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五条 领养犬只办理程序:
(一)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发布犬只领养公告,公布领养犬只基本信息、领养地点和领养日期;
(二)领养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领养申请;
(三)属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核;
(四)经审核批准符合条件的领养人到收容留检场所签订领养协议,并办理领养和准养手续。
多人同时提出领养同一犬只的申请,按照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六条 养犬人领养犬只的,应当按照《三明市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承担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饲养、免疫、诊疗等费用。
第七条 领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或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
(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养犬只的;
(四)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八条 收容留检场所应记录犬只认领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领养时间等相关信息。领养人在申请领养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三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