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城管办〔2021〕1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城市道路路面施工监督、管理制度,现将《三明市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三明市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保证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供城市车辆、行人通行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设置停车场(位)、邮政报刊亭、治安岗亭、宣传栏、广告式路名牌、便民早餐车、候车亭、通信电力网箱、桥梁(隧道)架设外挂物等占据并使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拉管、顶管、勘探等作业。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配合道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

  第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持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占用挖掘项目平面示意图、设计图或挖掘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规定文件报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应标明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占用期限。

  (二)申请单位(个人)持申请书、占用道路范围图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三)城市管理部门查勘现场,确定占用范围、挖掘具体位置及占用期限。

  (四)经现场勘查确认,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城市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做出相关行政许可。

  第六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建设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施工,并同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条  临街商铺装饰装修应在建筑物滴水线内设置围挡,在围挡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

  第八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设置围挡、围墙:

  (一)临街商铺装饰装修施工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封闭围挡;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零星施工作业、维护维修应设置1.8米的移动分隔设施或不低于1.6米的围挡。严禁使用彩布等柔性材料进行围挡。

  (二)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计划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围挡、围墙外围应设置符合三明特色的公益广告,并保证围挡、围墙整洁、完好。

  围挡、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超出围挡、围墙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确保文明、安全:

  (一)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严格执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四)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市政附属设施的安全;

  (五)依法采取各类扬尘防治措施;

  (六)占用、挖掘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标志;占用、挖掘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通行。

  (七)不得在现有路面上直接搅拌混凝土、砂浆等,造成路面破坏或产生二次污染。

  (八)需占用机动车道作业的应避开交通高峰期。

  第十条  占用、挖掘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施工沟槽要按技术规范及时回填,并与原路面持平,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占用、挖掘施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城市道路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城市道路管养单位组织进行路面修复,恢复交通通行,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视为占用、挖掘施工未完成。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商铺门店装饰装修未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装修垃圾未在围挡内集中堆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商铺门店经营者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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