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城管综〔2021〕14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区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交接机制,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1年3月9日

  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08〕2号)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委关于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明委办〔2009〕1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区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交接机制,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后需交由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园区管委会养护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工作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专项规划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的建设、移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遗留问题限期整改;

  (三)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养护管理单位做好工程接管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城市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做好工程移交后的养护管理经费保障;

  (五)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问题整改、现场和资料移交等工作;

  (六)养护管理单位配合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跟踪检查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查找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具体做好工程的接收和后续养护管理工作。

  三、交接内容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三)公园、绿地、广场及附属管理设施;

  (四)垃圾转运、处理设施;

  (五)道路照明、景观照明设施;

  (六)其它需交接的工程项目。

  四、交接原则

  (一)管理全程介入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市、区城市管理养护职责,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原则上主、次干道移交市城管局管理(市政工程养管中心负责道路、雨水、路灯夜景、弱电管道、桥梁及交通等设施;园林中心负责公园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环卫中心负责环境卫生保洁),支路、街巷移交两区城管局管理,园区道路等市政设施移交园区管委会管理。

  2.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3.《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3)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4)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5)养护管理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4.建设单位应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养护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二)建管无缝衔接

  1.申请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按设计完成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满足使用要求,取得相关检测报告,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和维修条件,并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后,方可按程序组织交接。在签订交接书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给养护管理单位。

  同时满足以下接管条件:

  (1)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

  机构出具的满足原设计标准的质量检测评估鉴定报告;

  (2)按规范及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

  (3)新建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4)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5)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6)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7)园林绿化植物外观质量、种植施工和成型率应符合《三明市园林绿化导则》要求;

  (8)有配建管理用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养护管理单位。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2.《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名称;

  (3)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4)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5)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

  (10)工程结(决)算报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经财政部门审定的结(决)算报告,其他项目需提供第三方审定的结(决)算报告。

  3.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移交项目投资批复及结算资料,有新增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固定资产移交表。

  4.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符合接管条件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接管。

  5.对大部分已完工、因局部征收等原因无法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建成部分投入使用后,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养护和维修条件,可按现状验收并组织交接,剩余部分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承诺剩余部分拆迁完成后原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建设,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交接。

  6.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协调、确认。

  (三)现场交验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交接条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程序组织现场交验,签订《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交接验收单》。质量保修期内发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特殊情况时可由养护管理单位启用质量保证金整改。

  五、交接程序

  (一)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工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状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因气候条件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可适当延期,但需重新明确整改完成期限。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可由建设单位另行组织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整改后会同养护管理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移交申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工程现场和竣工资料审核并出具移交工作联系单。对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工程,市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收到移交工作联系单后10个工作日内,协调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交验。园林绿化工程在养护期满且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

  (三)现场交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交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现场交验须做出《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交接验收单》,同时填写《三明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养移交数据表》,由参加人员签字,作为后续手续办理,现场交验结束后,建管双方签订《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四)接收管理。养护管理单位实施养护管理的时间应在《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上予以明确。道路保洁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同时由区环卫保洁单位接管;园林绿化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进行养护管理,苗木死亡、缺失或产生病害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养护期期满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成活率、成型率等验收,验收时乔木缺陷整改应完成6个月以上,灌木、地被缺陷整改应完成3个月以上,验收合格后正式交接;其它工程在交接后即由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养护管理,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质量保修期内,养护管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整修,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遇发生危及公共安全质量问题的紧急情况时,可由养护管理单位实施应急抢修,所需费用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其它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征求养护管理单位意见后,应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沟通衔接,明确工作责任,理顺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分工明确、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城市管理理念,共同做好工程交接工作。要各负其责,避免推诿扯皮;养护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保修责任,及时整修到位。

  (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城市管理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应在每年11月份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已接收管理的设施总量和按维护定额标准测算的养管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次年财政支出预算。新增设施办理交接手续后,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新接设施总量报其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养护管理项目进度和结算审核金额拨付养护管理经费。按照交接时实行的城市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养护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区级(管委会)养护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区(管委会)财政承担。关于市政设施固定资产产权的移交,由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办法。

 

  附件:1.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2.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3.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交接验收单

  4.三明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养移交数据表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