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明城管综〔2021〕21号

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研究,决定对《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年度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城管综〔2019〕76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年度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明城管综〔2019〕76号)

  “三、组织实施”中“(四)奖惩与通报”修改为:

  1.建立考评公示牌及奖惩制度。每年考评成绩由市城管局汇总并发文通报,按年度考评成绩对应发放考评公示牌。物业服务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物业住宅小区年度考评分数90(含90分)-100分的将评定为5星级物业住宅小区;80(含80分)-90分的将评定为4星级物业住宅小区;70(含70分)-80分的将评定为3星级物业住宅小区;60(含60分)-70分的将评定为2星级物业住宅小区;60分以下将评定为1星级物业住宅小区。依据《福建省物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将物业服务年度工作考评结果纳入省住建厅对物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其中,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小区,予以表彰并奖励企业信用分;评定为3星级以下的小区,予以批评并扣减企业信用分。

  2.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有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现申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涉黑涉恶行为;被发改部门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骗取、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拒绝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检查或信用信息检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信用等级连续两年被省住建厅评为C级或C级(未参评)等情形的,直接列入行业黑名单。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的规定,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措施,禁止企业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3.评价结果将通过电子政务网、报刊媒体、物业协会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公布。

  二、《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明城管综〔2019〕77号)

  “三、选聘形式及相关要求”中“以上两种选聘方案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选聘程序。”修改为“以上两种选聘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进行选聘程序。”

  三、《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老旧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明城管综〔2020〕29号)

  “四、组建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小组、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必须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在小区内实施。”修改为“四、组建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小组、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在小区内实施。”

  “五、在老旧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所划定的停车泊位,也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修改为“五、在老旧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所划定的停车泊位,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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