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管局 三明市住建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城管综〔2020〕62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市区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城管局    三明市住建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9日

 

 

  

  三明市市区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老旧小区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城市治理能力,逐步满足老旧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停车设施,是指利用老旧小区公共空间建设的非建筑类停车设施(含机械停车设施、停车位和停车场)。

  三明市区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老旧小区所在区政府牵头,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各类管线业主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做好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尊重规划现状,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与小区内景观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筹措:

  (一)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争取专项资金补助。

  (二)业主共同出资。由业主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经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按法定程序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份额、日常使用与维保维修费用分摊等事项达成停车设施建设书面协议。

  (三)社会投资等合法来源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建设停车设施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对外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条  停车设施产生收益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分配:

  (一)由财政补助或街道、社区居委会出资,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停车设施的,扣除运营费用后,设施产生收益归小区业主所有,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收取并专项用于老旧小区的管理和维护。

  (二)由业主共同出资,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停车设施的,扣除运营费用后,设施产生收益由业主自行协商分配。

  (三)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停车设施的,扣除运营费用后,设施所产生收益由投资方与社区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商定后制定分配方案。

  第八条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计划制定。区政府结合群众需求和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编制辖区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实施建设。

  (二)方案编制。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摸排老旧小区可规划建设停车设施情况,组织专业人员编制规划建设方案。老旧小区内可利用的公共区域,可优先规划停车设施。

  (三)方案公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含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四)业主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意向方案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业主进行表决。

  (五)组织建设。经符合法定比例业主表决通过后,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按照建设方案,予以组织建设。

  第九条  简化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审批程序:

  (一)利用老旧小区自有用地施划公共停车泊位、安装两层公共机械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二)利用老旧小区自有用地建设停车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机械停车构筑物,可以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利用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利用老旧小区公共绿地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按照我省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应逐步引入智能识别、自助缴费、余位显示等智慧停车系统,鼓励老旧小区停车泊位纳入智慧停车共享范围,提高小区停车设施利用率。  

  第十一条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成后,停车设施具体管理办法参照第七条规定,由出资方与业主协商后制定。

  第十二条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建成后,公安交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区附近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对小区周边已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优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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