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临街建筑退红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城管综〔2020〕61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市区临街建筑退红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9日

 

  三明市市区临街建筑退红区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有序,进一步加强市区临街建筑退红区域的管理工作,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临街(路)建筑退红区域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临街(路)建筑退红区域(简称“退红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路)建筑边界(或围墙)之间的公共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广场、道路、绿地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退红区域视为城市公共区域,其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参照城市公共区域现有职责分工确定:

  (一)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退红区域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退红区域的交通秩序、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退红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和主次干道退红区域的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街道、社区负责属地其他退红区域的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涉及的地下管线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退红区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退红区域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谁负责谁养护”原则承担所需养护管理经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 30日内,将退红区域分别移交相应部门和单位管理。工程保修养护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修养护责任,并督促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退红线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组织养护维修,保障各项设施整洁、完好。附设于退红线区域的各类井盖、沟盖,应当符合相应设置规范和功能要求,松动、破损、丢失或者移位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退红线区域的用途,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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