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3000-2016-00072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6〕7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2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抵押出险的林权变更登记程序的通知
明政办〔2016〕79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6-09-02 10: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化解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及时处置变现出险的抵押林权,保障抵押权人(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决定对涉及抵押出险的林权办理变更登记程序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林权变更登记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于经过抵押人依法授权委托或资产管理公司承诺收购处置程序的林权抵押贷款出险的,抵押人失联或不配合出险抵押林权处置时,可由林权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登记林权出险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在抵押人依法授权委托范围内向林权登记部门提出抵押林权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对于未经上述程序办理的林权抵押贷款出险的,由抵押人和林权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登记林权出险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共同向林权登记部门提出抵押林权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抵押人失联或不配合的,林权抵押权人提供法院裁决文书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向林权登记部门提出抵押林权办理变更登记申请。

  二、收件。县(市、区)林业局林权登记部门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受理。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将所有申请材料交给县(市、区)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四、公示。在对抵押林权未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县(市、区)林业局对申请林权权利人变更登记的林权进行公示。公示材料不需经登记发证系统自行生成,由县(市、区)林业局按正式文本格式单独制作,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公示期30天。

  五、勘验。需进行实地勘验调查的,由县(市、区)林业局组织进行。

  六、登记。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林业局按林权抵押注销程序办理解抵押,再按林权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公示程序已提前,系统操作时,公示环节直接跳过。

  七、归档。林权变更登记发证后,所有申请材料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归档保管。

    本通知仅针对业经抵押登记且抵押风险的林权,其他林权变更登记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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