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3000-2009-00026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09〕11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09-08-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电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9〕116号
来源:政务公开办 时间:2009-08-09 17: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电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九日

 

三明电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三明电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电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6〕3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期间我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6〕11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三明电网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三明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为加快电力现行工程的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决定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林业局、环保局、电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三明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征用、拆迁、青赔等有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电力建设常务工作组,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电力建设前期及过程中的具体日常协调工作。市级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县级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级政府发改委主任、三明电业局(各县电力公司)分管领导分别任副组长。工作组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电网发展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电网企业要依照电网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做好《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电力建设项目的储备,电网建设项目要符合电网发展规划。

  第四条 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纳入各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应做好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保护。在电网规划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得批准其它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使用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禁止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项目上报核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电网企业的专项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确保电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电力行业规范、规程的规定要求施工。

  第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规费,变电站用地根据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政策规定,按行政划拨地办理。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走廊和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实行征地。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一)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三)杆、塔基础的围堰、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和树木砍伐手续。

  第九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砍伐林木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林业部门应简化线路施工中杆、塔基面、线路走廊、临时施工放线道采伐林木的调查设计手续,争取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电网企业不需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架空线路如无法避开风景林、防护林等特殊林种,电网企业应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林木砍伐,林业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为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500千伏及以上线路距边导线正下方水平距离5米范围内建筑物必须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标准和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并给房屋业主适当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满足国家现行有效的行业规范要求。距架空线路300米范围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露天开采矿点应予以封闭。其中无证开采矿点,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封闭;有证开采的矿点,由电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矿点的投资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或委托专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依照《三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见附件1)执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支付。其余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定的责任状要求,建立电网建设效能监察考核制度,对电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拖延造成建设项目滞后而影响电网安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考核,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完成所属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附件:1.《三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2.《三明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附件1

  三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为了切实做好三明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和《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文件,制定《三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水田土地补偿费:按1000元/亩×10倍=10000元/亩。

  (二)园地和经济林地按水田土地补偿费的60%;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收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40%补偿。

  (四)征收其它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征收村庄工矿用地,可参照征收其它未利用地按水田补偿费的15%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水田:按1000元/亩×15倍=15000元/亩。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

  执行《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

  标准

  柑桔

  柿子

  梨

  桃

  柰

  李

  茶叶

  板栗

  杨梅

  前四年平

  均年产值

  800

  600

  730

  480

  700

  750

  800

  600

  900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3倍

  2400

  1800

  2190

  1440

  2100

  2250

  2400

  1800

  2700

  (三)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对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实施办法》(闽价[1993]费字7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标准:林地补助标准按林地补偿费用的50%计算。

  三、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标准执行《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一)水田: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即1000元/亩。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未产果的,按其投入工本费的两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其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

  标准

  柑桔

  柿子

  梨

  桃

  柰

  李

  茶叶

  板栗

  杨梅

  未产果的

  补助标准

  2400

  1400

  1700

  1600

  1600

  1600

  2600

  1600

  2200

  已产果的

  补助标准

  3200

  2400

  2920

  1920

  2800

  3000

  3200

  2400

  3600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分大、中、小株按每株60元、40元、20元计算,芭蕉20元/丛(每丛不少于7株),葡萄20元/株。

  (四)林地:征占用林地后采伐的林木(果、竹),归原有所有者所有。

  1.幼林(含未成林)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二倍补偿。

  2.中龄林林地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

  3.成熟林林木补偿费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4.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5.特用林、防护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补偿。

  6.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五)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350元/m²;

  2.砖混结构房屋:320元/m²;

  3.砖木结构房屋:260元/m²;

  4.土木结构房屋:180元/m²;

  5.简易结构房屋:50元/m²;

  6.住房内水泥地面:8元/m²;

  7.厕所:40元/m²;

  8.猪禽舍:30元/m²;

  9.水井:300元/口;

  10.蓄水池:60元/个;

  11.晒谷场:30元/m²;

  12.坟墓:土坟150元/座、水泥结构260元/座;

  13.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按拆迁面积2-3元/m²补助(过渡期按6个月);

  14.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六) 被拆迁人的房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并由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七)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移机及开户补偿:对被拆迁人原有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的迁移、开户,被拆迁人应提供使用证明,拆迁人按相关部门收费标准给予补偿,手续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

  四、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6〕31号)精神,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实行征地。

  五、临时用地部分补偿费标准

  (一)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杆、塔基位周边范围不得种植高杆植物,但可耕种也可种植经济作物,对林农造成一定损失,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为此,明确补偿标准为:(1)35千伏及110千伏每基杆、塔周边(含拉线面积)约20米×30米,用地范围补偿费为:20元/年•基杆×30年=600元/基杆、塔。(2)220千伏每塔基周边范围约40米×40米,用地范围补偿费为:50元/年•塔基×30年=1500元/基塔。(3)500千伏每塔基周边范围约60米×60米,用地范围补偿费为:120元/年•塔基×30年=3600元/基塔。农田埋设接地线补偿1元/米,经济林地和竹林地的补偿0.5元/米,非经济林地埋设接地线的不予补偿。经济赔偿一次性赔付到位,30年内不再另做补偿,在此范围内如有种植高杆植物影响线路安全的,电力部门可以进行修砍。

  (二)35千伏及以上线路施工、放线道原则上每公里按1500平方米计算,林木补偿标准依照本标准第三条第四点规定执行。需占用的按林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林地植被恢复费。

  (三)10千伏线路建设原则上不补偿青苗费。

  

  附件2

  三明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安置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市电网项目建设步伐,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需要,根据《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网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或委托专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电网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三明电网建设实施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由电网企业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

  三、电网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电力建设常务工作组”。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定的责任状要求,以三明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为依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按期完成三明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以及预算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控制使用进行考核。

  五、考核奖励办法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资金由电网企业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中列支。

  (二)对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工作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并提交市政府纳入年度考核。

  (三)对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每年年底,按电网建设项目工作完成的实际情况,由市电网建设工作小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五)奖励标准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工程项目为计奖单位,根据每个工程项目的规模、前期工作进度确定奖励标准。

  1.线路工作:按220千伏线路1500元/公里、110千伏线路1000元/公里标准执行。

  2.变电站征地工作:按220千伏变电所3万元,110千伏变电所2万元标准执行。

  3.变电站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按220千伏变电所1万元,110千伏变电所1万元标准执行。

  (六)对不能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