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100-2014-00022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4〕2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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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14〕21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4-03-19 16:33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转好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1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31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行政编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重新组建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三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市、区)政府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和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九)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科)

  负责局机关有关政务规章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值班值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绩效管理、安全保密、信访和统计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协调组织综合性调研;负责编制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修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财务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算、决算和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监管;对直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综合协调科(稽查科、“12331投诉举报中心)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具体工作,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指导,督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具体负责建立舆情监测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及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风险的预测、预警、交流和再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并依法查处;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具体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协管体系建设;负责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

  (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承担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和强制检验相关工作;参与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

  承担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流通行政许可的核发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参与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核发和监管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六)药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药品生产企业、药包材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用辅料标准;参与中药民族药监管工作;参与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药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的核发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互联网流通的监管;负责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参与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负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应急处置工作。

  (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国家标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相关许可工作;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参与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参与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品安全总监(副处级)1名,药品安全总监(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人。

  五、派驻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组长(副处级)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监察室副主任1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固定门店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固定门店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农业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固定门店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固定门店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

  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卫生局会应当尽快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意见。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及原粮卫生监管。粮食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监管的职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八)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与城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城管部门负责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十)逐步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能和机构,加快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十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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