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1200-2018-00621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8〕6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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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8〕62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18-07-05 15: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3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电梯拥有量已超过9000台。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也是再上新台阶、建设新三明的重要民生工程,必须始终刻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有效防范电梯亡人事故,降低电梯运行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把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作为工作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强化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属性,优化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依法监管。贯彻落实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坚持权责一致,落实相关各方主体责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电梯生产、使用、监管和检验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多元共治。发挥电梯质量安全各相关方作用,形成相关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检验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2020年末,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全市电梯万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电梯故障率等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二、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产权所有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确定其中一个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产权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共有产权人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应当负责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确定使用单位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完善电梯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本辖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含电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含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监督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奖惩等措施,促进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察监管、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督促安全监管岗位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电梯安全属地管理职责,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排查治理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电梯产权人、使用单位解决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筹集问题。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电梯质量安全专业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电梯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电梯质量安全的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指导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法定检验、安全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评估结论负责,并协助质监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险保障模式。

住建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建设单位落实电梯设置和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保证电梯设置数量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加强对受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职责监督管理。

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梯招投标管理,将乘客电梯配置具有运行状态信息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终端、“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和维保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电梯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推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电梯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被注销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的电梯从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电梯从业单位予以联合惩戒。

消防部门运用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调度指挥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并作为最后保障力量实施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依法查处偷盗电梯零部件、故意破坏电梯、人为设置电梯故障破坏电梯正常运行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发挥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用,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电信企业推进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加大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

教育部门负责将电梯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体系,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卫计、教育、交通运输、商务、旅游、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三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三个必须”的原则,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三)严格落实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生产,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加强对外协件、外购件的质量控制,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可控制、可追溯;应当明确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要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和指导,做好在用电梯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要按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要求,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配合电梯物联网项目的应用。

电梯销售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电梯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及其零部件,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明确施工质量和更换的重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交付使用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要落实维保、应急救援、修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和企业质保体系的要求,至少每15日开展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对维保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维保后的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示维保后的电梯质量安全状况,并在电梯使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保服务质量承诺书、维保单价、电梯易损件价格等,接受公众监督;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要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建立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日常检查、隐患治理、定期检验、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建立“一机一档”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加强对电梯维保行为的监督;对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未落实专业维保单位、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异常情况的电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责任。

四、重点任务分工

(一)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加强产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核查,对电梯本体安全和配置标准提出更高要求,鼓励公共场所向电梯制造企业采购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对全市新安装使用的乘客电梯,如果电梯制造企业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具有运行状态信息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终端,可作为政府采购招标评审办法中的加分项;强化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质量,严格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提升电梯制造质量和新装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市质监局、市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电梯井道设计布置,保障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需要;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加装电梯的审批手续,加强加装电梯井道及基础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市住建局牵头负责)

(二)提升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开展电梯使用管理水平提升行动,按照《福建省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B35/T 1585-2016)地方标准,结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总体要求,督促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提升电梯维保质量水平。推行“电梯设备+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探索推行专业化、规模化的电梯使用管理方式。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式维保”“物联网+维保”“维保监督APP”等新模式;加强维保质量监管,开展维保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综合运用日常安全监察、年度综合检查、检验监督评价、专项执法检查、维保质量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查处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为主要依据的维保质量记分考核办法,建立维保质量“不良记录”“黑名单”和信用等级名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奖优罚劣的分类监管措施,与电梯从业资质挂钩,并纳入电梯招投标和“守信”企业评审内容,联合实施惩戒措施,全面促进电梯维保质量提升,提升电梯运行质量。(市质监局牵头,市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局负责)

(四)建立住宅电梯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依法依约筹措。电梯日常运行电费、专业维护保养费、年度安全检验费、安全评估费由业主公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单独立账,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所有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中列支。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组织业主协商解决,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制定住宅电梯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和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建立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保障机制。对于使用期限超过15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电梯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应当约请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估。评估报告结论为“电梯需要大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所有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及时安排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对于需要应急维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根据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规定完成资金拨付。各县级人民政府对住宅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可以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制定老旧住宅电梯评估改造更新长效机制和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建立“三无电梯”长效治理机制。对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由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摸底,按乡镇(街道)为区域进行造册登记,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汇总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三无电梯”作为重点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三无电梯”失管、失修和经费短缺问题,保障群众乘梯安全。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梯长制”,探索电梯委托管理新模式,全面破解“三无电梯”监管难题。市质监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追溯体系和应急救援平台。在省质监局统一指导下,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寿命为主要指标的电梯质量安全评价体系;构建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电梯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保养、监督检查等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问题可查、责任可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质监局负责)

充分发挥“96196”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作用,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形成以电梯使用单位为救援责任主体,电梯承保单位为救援主力,签约的维保联盟为救援补充,消防部门为救援最后保障的应急救援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县级电梯应急救援网格,组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消防部门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锻炼和提升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市质监局、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积极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推动发展电梯责任保险,探索有效保障模式,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保险机制,优化发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增加经费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投入,视情对涉及民生的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加装项目予以经费补助,对电梯安全监管、技术评估、安全课题研究和电梯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研发应用等予以经费保障,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服务保障水平。

(二)健全考核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抓好、抓实、抓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电梯质量安全监管权责清单,实行依照清单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要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制度。市质监局要科学设定电梯质量安全考核指标,分别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市、县两级政府要采取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组织对单列考核单位及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要将电梯质量安全纳入质量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范畴,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要建立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维保、鉴定评审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从业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负有重大责任的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要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实行电梯安全事故瞒报行为由属地政府为主核查认定的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要强化维保人员职业教育,推进电梯企业开展维保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文件解读:http://www.sm.gov.cn/zw/zwgk/zcjd/bszcjd/201807/t20180713_11759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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