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7-00765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7〕15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明政办〔2017〕158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7-12-29 10: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闽政〔2017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相关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2018-2020年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应建设不低于20%的充电设施,相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公共服务场所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相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加快推进国、省道沿线充电设施布局、建设。积极开展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景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三明大金湖为重点,鼓励全市各景区积极开展电动景区建设。积极引入充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运营商,构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培育发展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形成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在售车时要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按照省上下发的任务完成固定充电桩及移动储能充电设施建设,以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2018-2020年,地方政府要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允许新能源汽车充电项目采用箱式变电站的配电方式,国网三明供电公司负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并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计委、文广新局、国资委、体育局、旅发委、物价局,国网三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公共机构和私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2018-2020年,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市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

    城市公交车方面。2017年底,将全市2010年及以前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18年,将全市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全部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公路客运车方面。2020年,全市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

城市出租车方面。2020年,全市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

城市专用车方面。2020年,全市城市环卫和物流配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

私人乘用车方面。2020年,全市私人新能源乘用车累计推广使用数完成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

2017-2020年,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三明辖区内注册上牌的购车者,地方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市区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市级财政每年从公交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加快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高速公路收费对新能源汽车按省上优惠政策给予兑现;制定相关政策,为新能源物流车发放允许在市内道路通行的通行证;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不低于10%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鼓励社会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给予优惠。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物价局、旅发委、国资委,三明机场公司、三明邮政公司、三明国投公司、三明交建集团、三明高速公路公司、三明公共交通公司、福建闽通长运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融资服务和商业模式

充分利用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重大项目投资、技术引进和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配股、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汽车金融、分时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市内汽车及零部件龙头企业联合融资租赁金融机构,发展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等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加快传统燃油车更新步伐;在私人使用领域,支持纯电动汽车分时租赁、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商业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建设及运营企业通过采取融资租赁、PPP、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金融办,三明银监分局、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兴业银行三明分行,三明交建集团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加强规划引领,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关键核心材料的建设,培育一批汽车电子、电机、电控、轮胎、轮毂、玻璃及关键核心材料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三电”等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研发机构来明投资、合作、重组,培育壮大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设立三明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5亿元,积极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海西汽车开发纯电动轻卡厢式货车、城市环卫用车、市政用车、港口牵引车和油电混合载货车及纯电动专用车底盘等。到2020年,新能源货车产能达到0.5万辆,销售0.3万辆,实现产值3亿元。支持中科动力新能源物流车发展。支持三明厦钨、永安翔丰华新能源、三明金明新材料、福建致格新能源电池、将乐金瑞高科、将乐垄力新能源等企业开发生产三元材料、石墨材料、稀土永磁材料、动力电池、轻合金材料,到2020年,各类动力电池关键核心材料和锂电池产能达到3万吨,轻合金材料1万吨,实现产值80亿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对当年新增地方级实得财力扣除企业已享受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

支持市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埔岭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对市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由省、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按334比例分摊给予补助,其中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按442比例分摊给予补助。

对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的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委

对市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组建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和《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研发投入的补助部分由省和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摊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市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鼓励组建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营销联盟、产业联盟,推动联盟成员之间供求信息与营销渠道共享、开展产品互采互用等活动。推进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执行省级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三电”系统、充电设施等技术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埔岭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我市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要健全安全监测、维修保养、产品召回等制度,确保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埔岭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

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将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纳入平台管理,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运行进行实时监测,并加快实现与国家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整车及充电桩运营企业要及时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公共充电桩信息上传至监测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国网三明供电公司

七、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对企业聘任高校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及出站博士后),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按照省市有关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71号)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5万~200万元安家补助。对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5-2019年)>6个人才政策文件的通知》(明委办发〔201426号)精神,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配套奖励200万元,对入选省“百人计划”的由市财政和受益地财政各承担50%配套奖励团队100万元、海外人才80万元、国内人才40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参照重点领域精准引才工作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能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进市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产城融合发展,对产业集聚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下,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特色小镇,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引导市内高校合理调整和设置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鼓励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与企业开展联合办学和人才定向培养,采取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新能源汽车产业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经信委

八、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经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物价局、金融办、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直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通过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观念转变,形成良性消费氛围。

(四)实施目标考核。将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列入政府效能考核以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考核范围,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物价局、国资委、金融办,国网三明供电公司、三明国投公司、三明交建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除省上奖励或补助资金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励或补助资金由财政受益地兑付;两区和市县共建园区企业按照财政体制比例和税收分成比例分担承担。

本措施执行期从201711日至20201231日,如遇国家及省上政策及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