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6-30146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6〕16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16〕163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17-01-03 11: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林业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144号)和省国土厅、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75号)精神,鉴于我市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只是将登记职能和具体从事登记的人员及编制划转,林权外业勘验规划人员和技术力量多数仍在林业部门,有些县推向市场化中介服务也尚不成熟,为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间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660号),我市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至20161231日止。从201711日起,由国土部门负责,全市统一使用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受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停止发放旧版林权证、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目标。

二、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衔接工作事项。按照责任权力清单,国土部门作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和登记材料归档等业务,并与林业部门衔接做好林权外业勘验、收件、初审、公示等业务;林业部门继续组织实施林权外业勘验、初审等业务。对于林权外业勘验工作,采取分类实施办法实现平稳过渡,即: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林权外业勘验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不成熟的其他县暂时实行由林业部门配合国土部门提供无偿服务,并力争在2017年下半年实现由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做好档案资料移交与信息共享。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原有林权登记发证纸质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尚未进行数字化扫描的,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林权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共享使用。对原林权登记数据,林业部门负责复制提供给国土部门进行数据整合,导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数据库,满足日常办件中的信息查询需要。统一使用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受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之后的档案资料,由国土部门保管。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和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林业部门审批、交易等的实时互通。

四、建立国土、林业共同会审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国土、林业部门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共同会审的工作机制,由国土部门牵头,根据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具体申报材料和外业勘验情况,适时召开会议,集中进行会商审定,对重大事项或历史遗留问题报请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