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1-0200-2016-00074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16〕8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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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6〕81号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16-09-02 10: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93号),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我市加工贸易竞争新优势,推动加工贸易向“优进优出”转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6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创新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推进加工贸易承接与建设,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规模;推动境内外产能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延伸产业链条,提升整体发展水平,逐步实现加工贸易产品由低附加值向高技术含量转变,发展方式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与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推进我市加工贸易平稳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础,推动转型升级。继续巩固和发展林产品、纺织服装、橡胶轮胎、化工、机电设备等传统优势加工贸易产业。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更新,改造扩建生产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标准,建设标准化厂房,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优化产品结构。一是用好用足省级技术改造地方切块资金: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备更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按不高于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产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须是列入省经信委当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中的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机器换工”技术改造,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的,给予不高于企业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二是市级配套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器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一定补助;对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全市区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先进、成长性强的加工贸易企业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挖掘潜力,强化创新驱动。挖掘加工贸易产业发展潜力,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向发展。一是积极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和重大研发平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二是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精神,扶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推行“创新券”制度,进一步推广“创新助理”外包服务,为企业提供购买专利代理、数据查询、检测检验、查新认证等科技服务,引导企业提升技术创新的层次和水平。三是落实《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享受省、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四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购买、租赁、获得授权使用国外商标,开展产品认证及专利注册,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由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推动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商品展示中心、直购体验店、海外仓等,支持企业自建或并购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局、质监局,三明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创新方式,促进多维融合。开展“互联网+”行动,在设计研发、生产经营、营销服务、维修检测中引进互联网要素;鼓励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引导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加服务业经营范围,实现以产品制造为核心向“产品+服务”转变;鼓励加工贸易与电子商务融合,创新商业模式,开拓线上市场,拓宽销售渠道。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开展承接产业转移的专题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活动,积极承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引进“两头在外”的出口型和“配套协作型”加工贸易项目,着力引入进出口带动能力强的项目,进一步提升我市加工贸易产业层次;用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2356号)等政策,积极引进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装备三大主导产业以及生物医药、面板芯片、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加工贸易企业;根据省上政策,对在我市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重大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招商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五)立足优势,推进承接地建设。着力发展产业集群,注重加工贸易转移产业与我市优势产业相结合。一是支持大田县和沙县的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引导他们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不断创新发展观念,搞活体制机制,整合提升机械装备、化工、林产加工等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优化产业布局、突出产业特色,积极推进承接地加快建设。二是鼓励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申报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对经认定的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根据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的支持,重点用于承接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招商、国际市场拓展以及承接地加工贸易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展会,在享受省商务厅有关展会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财政资金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经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合作,加快“走出去”步伐。根据我市优势产能情况,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钢材、水泥、纺织、汽车及机械装备等优势产能合作;充分发挥海峡两岸经贸促进会、香港福建三明联会、香港福建社团联会、澳门福建三明联谊会等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引荐客商,推进加工贸易项目对接;以市政府与省侨办联合开展的“内外架桥行动”为平台,借助全省的海内外侨务资源优势,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对外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走出去”企业,按照《福建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外〔201530号)和《福建省投资促进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商务财务〔201442号)精神,予以相应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人行,各县(市、区)政府。

(七)优化服务,拓展开放平台。一是加强国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管等涉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切实做到退税及时,通关、通检便利,提高大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国家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措施,做好加工贸易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业务衔接;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等事中事后监督,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进商务、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管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电子化联网,实现部门联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推广有条件的企业实现工单式核销;加快推进内销便利化,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进一步推广内销集中征税模式;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全面推进加工贸易无纸化作业改革,实施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支持加工贸易拓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推动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探索培育加工贸易“保税+”新型运作模式,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两端延伸。二是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闽委发201511号)精神,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服务平台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载体,以成本价或优惠价面向加工贸易企业开放共享实验设备和人才支持,为企业提供各类科技创新服务;进一步提升中机院海西分院服务能力,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快速成型制造、检测认证、生产性服务外包服务、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等服务。三是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大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举办企业专利实务培训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行、国税局、经信委、科技局,三明海关、检验检疫局。

三、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作为保增长、稳就业、培育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工作,保持我市加工贸易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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