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补充意见如下:
一、统一设置缴费档次标准。为方便参保居民选择,参保缴费、增加积累、保障权益,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置为:100~2000元,每100元为一档,增设3000元、4000元、5000元 3个档次。各县(市、区)不能擅自设立缴费档次。
二、完善缴费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续保缴费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已参保的居民未按年缴费的,补缴中断年限不能享受缴费政府补贴、代缴费和提高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等待遇;参保居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经办机构应提前2个月通知参保居民本人按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因个人原因延迟申报的,一律从其申报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到龄至延报的时间不予补发养老金。
城乡居民不参保,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未参保缴费居民,允许按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代缴费和提高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从居民个人缴费扣款到账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审批后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鼓励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为适应参保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年满60周岁前,个人、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资助或一次性资助年限不能超过本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含中断补缴年限)。对个人缴费的资助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代缴费和提高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
四、资金列支渠道。《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4〕149号)及本补充意见所需资金纳入县(市、区)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本补充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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