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市国防动员潜力情况,有效提高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动委”)应急应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对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经过动员能够转化为国防实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状况,进行数据资料搜集、分析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如实提供动员潜力相关数据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分为平时统计调查和战时统计调查。平时统计调查视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具体项目以福建省国动委《福建省国防动员潜力指标表册》为基准,结合本市实际实施。战时统计调查根据上级国动委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在各级国动委的统一领导下,国动委成员单位和有关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第六条市、县成立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由同级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动委办事机构派员参加,接受同级地方政府和国动委双重领导,主要负责制定报表制度、数据采集、数据更新、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国动委综合办公室是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方案计划、传达部署任务、协调召开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数据审核管理、潜力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国动委专业办公室是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重要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制定报表制度,配合做好本系统数据资料的采集、更新、核对、评审、管理等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第三章统计调查程序
第九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上下结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下而上依托三明市国动委《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制发和填报统计调查表的方式逐级进行。
第十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按照三明市国动委《信息采集系统》明确的标准要求,使用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及规范的文字、数字、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数据资料由各级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汇总,经本级国动委核查后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统计调查数据资料更新采取各级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定期核查与接受调查单位主动提供的方式。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市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办公室,由市国动委综合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国动委专业办公室、三明军分区司令部和市统计局人员组成。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十四条市、县国动委工作人员,国动委成员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国防动员潜力实时填报和统计工作,并签订责任状。
第十五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应由市、县国动委办事机构负责存放保管。
第十七条存放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的场所,应按照保密要害部位规定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统计调查资料安全。
第十八条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资料不对社会公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需要查阅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资料,由管理该数据资料的国动委办事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章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资料发生丢失、损坏、被盗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动委和上级国动委对口专业办公室,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第二十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按时、无偿提供资料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第二十一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人员,应遵守统计调查工作规定,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调查资料,不得延误统计调查时间,不得泄露被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的资料信息。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动委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动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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