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800-2023-00008
  • 备注/文号: 明政函〔2023〕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1-1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乐县建设牲畜定点屠宰厂项目的批复
明政函〔2023〕3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23-01-18 15:47

市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将乐县建设牲畜定点屠宰场项目的请示》(明农〔2022171号)收悉。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函复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并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同意将乐县建设牲畜定点屠宰厂项目。项目投产后,原福建将乐兴安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证予以注销。

二、请你局指导并督促承建单位抓紧办理相关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新建屠宰厂要符合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要求,严格按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福建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等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化验设备、屠宰和分割加工设备、运载车辆和消毒设施等。

三、请你局依法加强监管,督促指导将乐县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要求配备10名以上驻场官方兽医,依法依规开展屠宰检疫指导将乐县加强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屠宰企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管理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督促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肉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和消防管理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进行机械化屠宰,不得擅自改为手工屠宰,不得从事代宰经营,切实保障牲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31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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