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三明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明政办规〔2023〕9号)第七条“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企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与落实。
附件:《三明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第七条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明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第七条
七、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企业。对在有关跨境电商平台(含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交易出口、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或以跨境电商通关模式出口且纳入海关统计的企业,以100万美元为起点,按照每美元交易额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国际物流费用补助,单家企业封顶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三明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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