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3000-2024-00031
  • 备注/文号: 明政〔2024〕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2-2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明政〔2024〕1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24-02-29 11:43
 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229


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结合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原则上应由市政府领导依照权限采取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审批决定。确因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可由市政府领导以会签等形式审批决定。

 

章 重大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审议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

(五)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审议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六)决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保障性措施;

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等重大社会事业的重要政策措施

(九)制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研究制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十一)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及其调整和市区具体地块出让事项;
  (十决定供水、供电、供气等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新上项目(包括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以及运营资金需市级财政补贴的企业项目)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1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的,依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洽商变更,单次变更超出概算批复10%以上事项,依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三)20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包括股权、房产、土地等)依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方案,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四)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对外股权投资1亿元以上(基金企业投资除外),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各类债券5亿元以上,对市本级出资企业之外的对外担保(专业性担保企业除外)、资产(资金)出借100万元以上依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五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动用预备费和补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非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等,依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二)市级各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以及财政预算执行调整追加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等事项,依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其中,追加专项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应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生活保障及福利待遇重大调整方案,依次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四)其他需由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章 重大决策程序

 

第七条 程序启动。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研究论证。决策事项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由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事项涉及范围,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县(市、区)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承办单位负责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的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协调。经过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启动集体决策程序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公众的意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应举行听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

(四)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金融等方面风险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事项,应由承办单位按规定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查意见,重要事项或者有分歧意见的应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审核

第九条 材料准备。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承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事项正式文本、起草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单位补正,经补正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条 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决策事项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方案说明;参加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对审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最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召集和主持重大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前,按照规定需要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应当报告后再作出决策。

经市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程序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将相关文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四章 决策的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决策公布。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除需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对市政府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市政府办公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机构和工作要求,有关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确保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四条 决策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同级别会议研究进行调整或变更,未提请集体决策的,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决策的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先行决定中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明政〔20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