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3000-2023-00229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23〕1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4-1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明政办〔2023〕11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23-04-23 10: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下达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各项补充耕地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和市委市政府“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解下达所辖乡(镇、街道),落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块,强化考核调度,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明确任务

2023年,全市补充耕地任务7000亩,其中省级任务6400亩,市级任务600亩。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三项任务指标,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落实,其中农业农村部门任务指标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转让给本县(市、区)之外的,等量增加本地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三、确保质量

各县(市、区)要以整治集中连片、规模种植的耕地为重点,统筹谋划项目,减少零星土地开发,严格项目选址和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加强农田灌溉设施和必要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确保补充耕地项目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要求。要统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与补充耕地项目,尽量利用剥离的耕作层表土,改善新增耕地土壤条件;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尽量将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一并纳入建设范围实施土地平整,具备条件的旱地通过增加排灌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提高耕地质量等别。要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建后管护种植责任和管护资金,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种。

四、严格奖惩

省级任务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进行考核;市级任务按照通过市级验收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进行考核;无法自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要通过指标交易、县际协商调剂等方式补足缺口;超额完成的补充水田任务,可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未按序时进度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限期整改到位,期间暂停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以外的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挂钩,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对外交易。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擅自对外地市交易造成本地或全市未能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等量追加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14

 


附件

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单位:亩

行政区

 

 

 

补充耕地面积

旱地改水田

提质改造面积

其中:省级任务

其中:市级任务

其中:补充水田面积

三元区

240

240

 

120

60

沙县区

430

430

 

215

120

永安市

490

490

 

245

130

明溪县

560

560

 

280

150

清流县

580

580

 

290

150

宁化县

1120

860

260

430

230

大田县

1340

1000

340

500

270

尤溪县

790

790

 

395

210

将乐县

430

430

 

215

110

泰宁县

200

200

 

100

50

建宁县

820

820

 

410

220

 

7000

6400

600

3200

1700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