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2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各项补充耕地任务。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和市委市政府“抓重大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分解下达所辖乡(镇、街道),落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块,强化考核调度,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明确任务
2023年,全市补充耕地任务7000亩,其中省级任务6400亩,市级任务600亩。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三项任务指标,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落实,其中农业农村部门任务指标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转让给本县(市、区)之外的,等量增加本地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三、确保质量
各县(市、区)要以整治集中连片、规模种植的耕地为重点,统筹谋划项目,减少零星土地开发,严格项目选址和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加强农田灌溉设施和必要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确保补充耕地项目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要求。要统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与补充耕地项目,尽量利用剥离的耕作层表土,改善新增耕地土壤条件;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尽量将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一并纳入建设范围,实施土地平整,具备条件的旱地通过增加排灌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提高耕地质量等别。要切实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建后管护种植责任和管护资金,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种。
四、严格奖惩
省级任务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进行考核;市级任务按照通过市级验收认定的新增耕地面积进行考核;无法自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要通过指标交易、县际协商调剂等方式补足缺口;超额完成的补充水田任务,可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未按序时进度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限期整改到位,期间暂停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以外的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挂钩,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对外交易。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擅自对外地市交易造成本地或全市未能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等量追加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附件
2023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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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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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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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面积 |
旱地改水田 提质改造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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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级任务 |
其中:市级任务 |
其中:补充水田面积 |
|||
三元区 |
240 |
240 |
|
120 |
60 |
沙县区 |
430 |
430 |
|
215 |
120 |
永安市 |
490 |
490 |
|
245 |
130 |
明溪县 |
560 |
560 |
|
280 |
150 |
清流县 |
580 |
580 |
|
290 |
150 |
宁化县 |
1120 |
860 |
260 |
430 |
230 |
大田县 |
1340 |
1000 |
340 |
500 |
270 |
尤溪县 |
790 |
790 |
|
395 |
210 |
将乐县 |
430 |
430 |
|
215 |
110 |
泰宁县 |
200 |
200 |
|
100 |
50 |
建宁县 |
820 |
820 |
|
410 |
220 |
全 市 |
7000 |
6400 |
600 |
3200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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