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3000-2018-00705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18〕6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20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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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大田县海鑫矿业有限公司尾矿排河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明政文〔2018〕69号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办 时间:2018-08-24 16: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对网民在三明网上反映的“福建省大田县海鑫矿业尾矿排河污染触目惊心”作出重要批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协副主席、市委书记杜源生,市政府市长余红胜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市政府黄建波常务副市长、林俊德副市长立即进行工作布置。712日,我市成立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716日,市政府余红胜市长带领市直有关部门前往现场督查,研究明确具体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因连续暴雨,620日下午16时许,福建省大田县海鑫矿业有限公司石英斑岩加工项目(未批先建)脱水车间北侧场地下方防洪沟涵管(直径约1米)破裂,造成表层直径约6米、深度约5米的塌陷,致使约50立方米的废土废渣随山水进入文江溪铭溪河段。事件发生后,企业未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经监测,该公司排洪沟外排废水CODSS和总锌等指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未造成河道重金属污染。

该公司在626日完成防洪沟排水涵管的修复和废水收集,629日完成坍塌处的回填工作,分别于622日、626日、79日根据河水水位下降程度对排入文江溪铭溪河段的废土废渣进行清理回收,79日基本完成清理工作。712日,经大田县环境监测站对坍塌点废水汇入文江溪铭溪河段下游100米进行采样监测,各项监测指标均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目前,该公司硫铁矿生产线配套的尾矿库已闭库,但植被恢复工作进度滞后。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根据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我市对相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严肃问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处理情况

(一)针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石英斑岩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大田县环保局于622日立案查处。

(二)针对该公司排洪沟外排废水超过国家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大田县环保局于713日立案调查并移送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查处。

(三)针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石英斑岩加工项目,大田县于714日依法拆除取缔,恢复原状。

(四)针对该公司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和整改进展缓慢问题,大田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县直职能部门和属地镇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各项整改工作,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二、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规定,市委、市政府责成大田县委、县政府启动问责机制,调查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监管失职等问题,处理情况具体如下:

(一)广平镇下坪工业区党支部书记林金山履职不力,对园区企业巡查不及时、监督不到位,导致海鑫矿业未能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管理责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石英斑岩项目生产线;对企业排水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出现涵管破裂和污染物外排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广平镇分管国土、环保工作的副镇长陈昌晗履职不力,对镇生态综合执法队、国土资源所等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检查和日常监督督促不到位,对海鑫矿业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石英斑岩项目未及时发现查处,导致海鑫矿业发生私自建设石英斑岩项目生产线及污染物外排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广平镇生态综合执法队队长陈初新对海鑫矿业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石英斑岩项目问题巡查不到位,导致海鑫矿业发生私自建设石英斑岩项目生产线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广平镇党委书记陈秀达、广平镇人民政府镇长周茂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属地责任不到位,对下属巡查监督不力,导致海鑫矿业发生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石英斑岩项目、污染物外排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五)大田县环保局副局长吴贵灯(正科级)作为环境保护网格片区(广平镇)负责人,对海鑫矿业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石英斑岩项目生产线、废水超标排放问题监管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六)大田县安监局副局长田加海(正科级)作为县安监局分管地采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安全监管的负责人,对海鑫矿业闭库尾矿库生态植被恢复跟踪督促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七)大田县国土局干部陈建交作为县国土局负责广平铭溪片区土地巡查的责任人,对海鑫矿业违规用地问题巡查不到位,导致海鑫矿业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石英斑岩项目生产线,负有直接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一是属地责任要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政府的属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把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各县(市、区)要经常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曝光和整改一批环境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要列入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二是部门监管要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落实好监管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抓好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三是处理问责要从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园区,持续深入开展不定时巡查行动。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要立即调查取证,一经证实,立即按照要求进行处理。从重、从严查处涉案企业,做到查处一起案件、震慑一批企业。加强督促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工作懈怠、巡查落实不到位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通报立即发送至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企业,切实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传导到全市各有关单位、企业,坚决保护好三明的绿水青山。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88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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