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5号)和《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2014〕49号)要求,设立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依法公示企业信用信息职能。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加强企业经营行为抽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后续监管工作。
2.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3.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调研、起草和论证工商行政管理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予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相关的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指导广告业发展。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申报和保护驰、著名商标,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对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进行公示,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十三)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予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十四)指导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以及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和财物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或参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案件审核、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
(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违法直销、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本辖区相关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网络市场监督管理科
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全市网络经营主体备案和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组织查处网络交易市场违法违章案件,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日常监测工作。
(五)企业注册科
拟订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以及企业年度报告工作。
(六)企业监督管理科
拟订监督管理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抽查监管、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市场规范管理科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拍卖行为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行为、商标印制行为;依法组织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负责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和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依法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工作和广告社团开展活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广告审批工作。
(九)财务装备科
组织编报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负责各类经费及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票据、装备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会计报表汇编及财务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直属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4个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一)检查支队
负责辖区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监管的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上级工商局交办的案件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
(二)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分局
承担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
(三)信息技术管理分局
指导和组织实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指导、检查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信息化网络安全运行和维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统计工作。
(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参与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在处置突发性、紧急性的事件中提供指挥调度平台;负责本辖区相关的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五、派出机构
(一)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立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负责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内设机构。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执法股(政策法规股)、企业注册股、人事教育股、市场监督管理股、网络市场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机构规格均为股级。
2.直属机构。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2个直属机构:检查大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机构规格均为股级。
3.派出机构。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4个派出机构:列东工商行政管理所、列西工商行政管理所、满园春工商行政管理所、徐碧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分别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列分局的派出机构列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列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满园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徐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合署办公,对外加挂“××市场监督管理所”牌子。合署办公后,统一以市场监督管理所名义,共同负责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法工作。
(二)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立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负责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内设机构。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执法股(政策法规股)、企业注册股、人事教育股、市场监督管理股、网络市场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机构规格均为股级。
2.直属机构。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2个直属机构:检查大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机构规格均为股级。
3.派出机构。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4个派出机构:城关工商行政管理所、白沙工商行政管理所、富兴堡工商行政管理所、莘口工商行政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分别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元分局的派出机构城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白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富兴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莘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合署办公,对外加挂“××市场监督管理所”牌子。合署办公后,统一以市场监督管理所名义,共同负责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法工作。
六、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22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8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50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正科级市场监督管理专员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9名(其中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专员2名)。具体分配如下: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34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市场监督管理专员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专员2名)。
(二)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69名(其中工商所行政编制38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商所所长4名。
(三)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60名(其中工商所行政编制30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工商所所长4名。
七、派驻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派驻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纪检组组长(副处级)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
八、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关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有关人员问题的处置意见。
1.核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的市场监督管理专员科级领导职数6名(正科级4名、副科级2名),专项用于安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制改革后交流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6名科级干部,其任职时间从2015年1月13日起计算。待这些人员自然减员或调出后,核减相应的科级领导职数。
2.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闽政文〔2014〕319号)精神,保留原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长和7名基层工商所政治指导员职级待遇不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九、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