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1200-2007-00020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07〕7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三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07〕75号
来源:政务公开办 时间:2007-09-21 00:00

明政办〔2007〕75号

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7年三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2007年三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2007年三明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监察局 市工商局

市司法局 市安监局 市建设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电业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围绕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服务三明在推进“海西”建设中加快发展大局。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在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要在2006年饮用水源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

  1.认真查清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要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

  2.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对2000年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

  4.对影响水质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重点对沙溪、金溪、尤溪沿岸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整治,彻底消除隐患。

  5.加大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对影响饮用水源,堆放于河流、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上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要进行全面清理,消除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污染水体的隐患。

  6.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畜禽养殖污染的典型案件。进一步落实禁建区、禁养区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建区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大三明市区集中连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督促落实。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尤其是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阻碍环境执法、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工业园区内未经环保审批或未按审批要求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3.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依法查处。

  4.对园区内应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责令限期治理;对接纳的污水超过设计处理能力,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5.要全面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检查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对未按国家规定收集、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要依法查处。

  6.对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要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重点行业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涉铅企业、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印染(漂染)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群众反应强烈的其他环境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1.对未取得环保审批文件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锌矿开采企业(尾矿库),要一律停止生产;开采规模每年小于6万吨的已建铅锌矿山,要进行资源整合,凡不予整合或无法整合的,要依法予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铅锌冶炼、加工企业,要依法关闭。

  2.要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年产量低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要求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2007年底前要淘汰年产量低于3.4万吨的化学草浆生产,有关地方要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必须淘汰到位。

  3.对未经环保审批或擅自扩大生产规模,配套的污染防治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的印染(漂染)加工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查处。

  4.对影响群众健康、环境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治理设施不完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一律停产整治。

  5.各地要对现有造纸企业的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进行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四)开展历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治。各地要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逐一进行全面梳理。对于那些久拖未决的问题,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要作为重点案件予以解决。对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仍未妥善解决的,历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排污企业整改要求未落实或者存在污染反弹的,以及经过多次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企业等,要限期办结,该关停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媒体上公布解决方案和时限。国家和省里将对各地历年挂牌督办的案件进行督查,凡查处不力、处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责任。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洪明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章新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纪成(市环保局局长)

  邓观宝(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王昌发(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擢祥(市经贸委副主任)

  马进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爱香(市司法局副局长)

  廖文福(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徐东海(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杨建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曾光荣(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曾荣儿(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

  谢志林(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徐东海纪检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部门分工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畜牧、电力等部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切实负起牵头组织的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经贸部门要督促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火力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SO2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清理和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司法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列入“五·五”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工商管理部门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予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配合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七)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河流、湖库沿岸乡镇、村居民生活垃圾整治。

  (八)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九)电力部门和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责任追究和违法惩治力度。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严重破坏环境的问题,凡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地要确定本地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

  (四)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一是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旬编发和按时报送工作简报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国家和省、市要求的阶段性工作总结等材料要及时上报。信息填报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发文通知。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要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做到“天天行动”,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和污染纠纷。

  (七)表彰一批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表彰方案另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配合省里做好表彰评选和先进推荐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6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要在6月3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历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7月15日前报送重点行业整治情况报告和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基本情况;二是8月15日前报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情况报告;三是9月15日前报送工业园区整治情况报告;四是9月25日前报送今年和历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总结阶段(10月—11月)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0月31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11月10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三明市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评比表彰阶段(12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在各县(市、区)推荐名单的基础上,经综合研究后,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主题词: 环保 污染 企业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