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300-2022-00105
  • 备注/文号: 明政办〔2022〕2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22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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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明政办〔2022〕29号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22-04-27 17: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22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分配下达(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是市委市政府“五比五晒”考评、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等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和“八大攻坚战”用地保障的具体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调度和项目实施,确保耕地补充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落实部门任务分工

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积等四项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至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由两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确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任务分解情况由县(市、区)政府于515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有序推进任务落实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要求,按照6月底前完成30%9月底前完成60%11月底前全面完成的阶段性任务要求,及时将任务落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转让给本县(市、区)之外的,应等面积相应增加本地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补充水田任务超额完成的,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补充耕地任务无法自行完成的,可通过有偿调剂、县际协商等方式切实予以补足。

四、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各县(市、区)要加大土地整治项目投入,加强水利灌溉等农田基础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新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应充分利用水资源条件,尽量开发复垦为水田;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补充耕地项目统筹协调,新增耕地尽量利用剥离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改善土壤条件。各地应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将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一并纳入建设范围实施土地平整,具备条件的旱地通过增加水利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与项目所在乡(镇)或村集体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

五、严格考核奖惩

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2215号)精神,未按阶段进度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应限期落实整改,并严格考核,在整改到位前,限制补充耕地及增减挂钩指标对外转让。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在下一年度有关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的,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落实省级奖补。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相应追加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三明市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22

附件

三明市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单位:亩

 

补充耕地面积

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

面积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积

 

其中:补充

水田面积

三元区

150

20

10

50

沙县区

200

100

50

70

明溪县

340

170

85

150

清流县

420

220

110

150

宁化县

460

240

120

170

大田县

500

260

130

180

尤溪县

530

270

135

160

将乐县

580

340

170

200

泰宁县

250

130

65

60

建宁县

470

240

120

100

永安市

400

210

105

110

 

4300

2200

110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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