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0-0300-2006-00017
  • 备注/文号: 明政文〔2006〕6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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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明政文〔2006〕61号
来源: 时间:2006-09-20 00:00

明政文〔2006〕61号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服务

  (一)市政府成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协调辖区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落户我市的生物医药企业及其发展项目提供有效服务,并负责对落户我市的生物医药企业、生物医药项目进行认定。

  (二)对加工企业生产所需要的配套条件,特别是药源基地建设,市、县二级政府予以组织协调,使加工企业与配套基地建设同步进行,确保原料供给。

  (三)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生物医药项目,由市、县政府组织专项小组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无偿服务。各种证照、规费手续,属市、县审批的事项,由专项小组在短期内代办;属国家、省审批的事项,由专项小组无偿协助企业申办。

  二、保障发展用地

  (四)在三明市区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县统一规划建设生物医药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对入园企业和项目享受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56号)和《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03〕62号)中规定的供地优惠政策。

  (五)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生物医药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供地。

  (六)落实生物医药项目供地优惠政策。

  1.实行新增建设用地部分有偿使用费缓交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10%部分和县级留成40%部分可以缓交3年(新的法规政策实行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2.实行优惠的土地出让金政策。

  (1)生物医药企业工业用地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协议出让用地价格可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现行基准地价下调30%确定。

  (2)生物医药项目使用新增用地的,按地价30%收取土地出让金,使用存量土地的,按基准地价15%收取土地出让金。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经财政部门核定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可实行先收后返或分期缴纳分期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允许企业3年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上述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生物医药企业在经营不足5年(含5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补交所享受到的优惠费用。

  3.在生物医药工业园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鼓励研发和技术引进

  (七)鼓励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技术到生物医药园区投资创业。受益主体为入园投资兴业和在园区企业就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购房补贴;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实行重奖(各园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制定)。

  (八)市科技局、市人事局每年多渠道筹措一定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从事生物医药项目的研究开发、携带科研成果来本市转化和创业。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为实施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在本市设立企业,经市人事局认定和市外经贸局批准后,市工商局可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九)生物医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采取直线法摊销。

  四、实行财税和信贷扶持政策

  (十)市政府每年从企业发展资金、产业集群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优先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对生物医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科研开发补助等支持。

  (十一)对在三明市区新办生物医药企业,自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企业发展;企业投产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内,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部分30%,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企业发展。

  对注册在三明市区的生物医药企业新上生产性项目,新增项目自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50%,由企业申报项目,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企业新增项目投产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单独核算,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务部门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核定。

  (十二)鼓励生物医药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凡企业通过GMP、GAP以及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由当地财政给予奖励。凡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创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三)对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化带动作用大、资源利用率高的龙头企业,其新上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贴息二年。

  (十四)对生物医药企业,在能源、原辅材料、资金等公共生产要素调配和企业的原辅材料、产成品运输等外部环境方面给予重点调度,并优先安排枯水期电量、优先安排电量补助和生产调度资金等。

  (十五)对植物提取物类生物医药加工企业,参照执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配套原料种植基地的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种植业用电价格给予优惠。

  (十六)对进入生物医药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实行费金优惠。

  1.免收供(配)电工程贴费,免收工业性生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收取的均按收费低限的30%收取,代省里收取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市、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3.土地、房产、税务、会计、审计等中介服务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十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安排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解决企业平时流动资金周转头寸不足。

  (十八)金融机构要将植物提取物类生物医药加工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创新并推广“公司+基金+农户”三联式担保贷款模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企业,银行机构要做好统一授信工作,按照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允许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登记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银行机构对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贸易项下信用证优先放贷,对企业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提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合理运用扶贫贷款资金、小额扶贫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建设生产基地。

  (十九)组建扶持生物医药发展的行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市、县政府牵头,组织国投公司、生物医药企业和其他企业按自愿原则以出资入股的方式,组建成立行业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帮助生物医药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

  (二十)在本市投资设立的生物医药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外,如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其它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有重复的条款,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卫生 医药 产业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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